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0〕18號 2010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防震減災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採取一系列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重大舉措。在各地區、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防震減災事業取得了較大進展,在抗擊歷次地震災害中有效減輕了損失。但也存在監測預報水平較低、城鄉建設和基礎設施抗震能力不足、應急救援體系尚不健全、群眾防災避險意識和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眾,全面提高地震監測預報、災害防禦、應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導、軍地協調、專群結合、全社會參與的防震減災工作格局,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工作目標。到2015年,基本形成多學科、多手段的覆蓋我國大陸及海域的綜合觀測系統,人口稠密和經濟發達地區能夠監測2.0級以上地震,其他地區能夠監測3.0級以上地震;在人口稠密和經濟發達地區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報網,20分鐘內完成地震烈度速報;地震預測預報能力不斷提高,對防震減災貢獻率進一步提升;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設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擴建工程全部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建立比較完善的抗震救援隊伍體系,破壞性地震發生後,2小時內救援隊伍能趕赴災區開展救援,24小時內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得到安置;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社會公眾基本掌握防震減災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到2020年,建成覆蓋我國大陸及海域的立體地震監測網絡和較為完善的預警系統,地震監測能力、速報能力、預測預警能力顯著增強,力爭做出有減災實效的短期預報或臨震預報。城鄉建築、重大工程和基礎設施能抗禦相當於當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備的地震應急救援體系和救助保障體系;地震科技基本達到發達國家同期水平。
二、紮實做好地震監測預報工作
(三)進一步增強地震監測能力。科學規劃和布局,加強立體地震監測網絡建設,大力推進強震動觀測台網和烈度速報台網建設,積極推進重點水庫及江河堤防、油田及石油儲備基地、核設施、高速鐵路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建築設施專用地震台網建設。建立健全地震台網運行維護、質量檢測技術保障體系,依法加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加強火山、海洋地震監測及海嘯防範。
(四)加強地震預測預報。充分發揮地學界等各方面的作用,多學科、多途徑探索,專群結合,完善地震預測信息會商機制,努力提高地震預測預報能力。大力推進地震預測理論、方法和技術創新,加快建立南北地震帶和華北地區地震預報實驗場。完善地震預測預報管理制度,依法規範社會組織、公民的地震預測行為,建立開放合作的地震預測預報機制。
(五)加強群測群防工作。繼續推進地震宏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和鄉鎮防震減災助理員的「三網一員」建設,完善群測群防體系,充分發揮群測群防在地震短臨預報、災情信息報告和普及地震知識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支持群測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穩定的經費渠道,引導公民積極參與群測群防活動。
三、切實提高城鄉建築物抗震能力
(六)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管。完善全國地震區劃圖,科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修訂抗震設計規範和分類設防標準。國土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必須依據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抗震設防要求,充分考慮潛在的地震風險。要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必備內容,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性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加強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抗震設防質量監管,切實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
(七)全面加強農村防震保安工作。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農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指導管理。村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要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各地區要從實際出發,制定推進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導農民在建房時採取科學的抗震措施。完善農村民居建築抗震設防技術標準,建立技術服務網絡,加強農村建築工匠培訓,普及建築抗震知識。
(八)着力加強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抓緊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逐步開展其他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鑑定,根據鑑定結果進行加固改造。新建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要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要建立健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地震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綜合防災能力。
(九)組織開展震害防禦基礎性工作。制定實施全國主要地震構造帶探測計劃,抓緊完成省會城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大中城市的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危險性評價。進一步做好全國地震區劃工作,儘快完成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縣級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和震害預測。對處於地震活動斷層以及地質災害易發地段的建築,要抓緊組織搬遷、避讓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加強抗震新技術、新材料研究和推廣應用。
四、強化基礎設施抗震設防和保障能力
(十)全面提升交通基礎設施抗震能力。嚴格落實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交通設施抗震設防標準,加快危險路段、橋梁整治改造,在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人口稠密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提高設防標準。完善交通運輸網絡,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運力徵集、調用機制,增強應對巨災的區域綜合運輸協調能力和搶通保通能力。
(十一)加強電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設。本着安全性和經濟性相結合的原則,適當提高電力、通信系統抗震設防標準。優化電源布局和電網結構,對重要電力設施和輸電線路實行差異化設計,加強重要用戶自備保安電源的配備和管理。加強公用通信網容災備份能力建設,提高基礎電信設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國家應急通信網絡資源,結合衛星通信、集群通信、寬帶無線通信、短波無線電台等各種技術,保證信息傳輸及時可靠。
(十二)提高水利水電工程、輸油氣管線、核設施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優化抗震設計、施工,確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強抗震性能鑑定與核查登記,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快落實水庫、重點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抓緊完成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加強輸油氣管線、核設施、重點污染治理設施等管理和維護,防止地震引發次生災害。
(十三)加強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嚴格依法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按照評價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強化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實行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質量終身負責制。
(十四)開展重要工程設施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研究。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高速鐵路、輸油輸氣主幹管網、核設施、電力樞紐等重要工程設施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研究,選擇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相關工程設施進行試點,逐步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納入安全運行控制系統,提升重要工程應對破壞性地震的能力。
五、大力推進地震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十五)健全完善地震應急指揮體系。按照統一指揮、反應迅速、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強抗震救災指揮體系建設。完善規章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健全指揮調度、協調聯動、信息共享、社會動員等工作機制。結合防震減災工作實際,加強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災情實時獲取和快速上報等系統建設,為抗震救災指揮決策提供支撐。進一步增強地震預案及相關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經常性地開展預案演練,適時組織跨地區、跨部門以及軍地聯合搶險救災演練。
(十六)加強地震災害救援力量建設。加強國家和省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裝備保障,提高遠程機動能力,滿足同時開展多點和跨區域實施救援任務的需求。建立健全軍地地震應急救援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部隊在抗震救災中作用。加強以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依託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醫療、交通運輸、礦山、危險化學品等相關行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抗震救災能力。積極推進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動員機制建設,規範有序地發揮志願者和民間救援力量的作用。
(十七)推進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各地區要結合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搞好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統籌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
(十八)完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加強國家、省、市、縣四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優化儲備布局和方式,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完善跨地區、跨部門的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機制。加強救災物資設備的質量安全監管。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開展應急物資儲備,推進應急救援產品動員生產能力建設,實現專業儲備與社會儲備、物資儲備與生產能力儲備的有機結合。
六、進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九)制定實施防震減災規劃。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地震安全形勢,編制防震減災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現防震減災與經濟社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做好防震減災規劃與其他各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統籌資源配置,確保防震減災任務和措施有效落實。
(二十)增加防震減災投入。要把防震減災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引導社會各方面加大對各類工程設施和城鄉建築抗震設防的投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防震減災投入機制。健全完善抗震救災資金應急撥付機制。加大對地震重點危險區、中西部和多震地區防震減災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符合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再保險體系,提升全社會抵禦地震災害風險的能力。
(二十一)加強防震減災法制建設。有關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抓緊制定完善相關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政策法規體系。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和防震減災工作實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完善防震減災行政執法、行政監督體制和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隊伍素質。
(二十二)強化科技和人才支撐保障體系建設。落實《國家地震科學技術發展綱要(2007-2020年)》,加大防震減災科技創新力度,深化大陸地震構造、地震孕育發生機理、地震成災機理等重大基礎科學研究,推進地震、火山監測預警、災害防禦、災難醫學和應急救援等領域的關鍵技術研發,努力突破制約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科技瓶頸,提升科技對防震減災的貢獻率。要建立科學的防震減災人才培養、選拔、使用評價制度,為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三)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在防震減災領域的合作,建立完善大震巨災參與和接受國際救援工作機制。密切跟蹤國際地震科技和防震減災發展趨勢,學習借鑑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教育
(二十四)落實防震減災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防震減災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影響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防震減災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市縣基層防震減災力量,保障工作條件,切實保證防震減災基層管理責任得到落實。
(二十五)大力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培訓。建立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把防震減災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及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綱要,並作為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推進地震安全社區、示範學校和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設,充分利用國家防災減災日等開展宣傳活動,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提高防災能力。
(二十六)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完善地震信息發布制度,加強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重大地震災害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提高主要新聞單位地震突發新聞報道快速反應能力。建立地震謠言應對機制,及時澄清不實報道和傳聞。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精神,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並加強監督檢查,推進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國 務 院
二○一○年六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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