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條件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條件的通知 國發〔1986〕76號 1986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
企業生產經營條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自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五年底已批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六千三百一十九個,其中中外合資企業二千三百四十一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三千八百二十三個,外商獨資企業一百二十個,還有海洋石油合作勘探開發合同三十五個。總計協議外資金額一百六十三億美元,外商已實際投入四十七億美元(不含補償貿易)。約有五千四百個企業已登記註冊,三分之一以上的企業已投產或經營。我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工作已初步打開局面,多數企業的效益是比較好的。但是,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工業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外匯平衡、原材料供應、進出口許可證、企業依法行使自主權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困難,致使有些合同難以履行,我對外信譽受到影響。
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總結利用外資工作的經驗,發揮我們的優勢,改進工作。特別要在改進管理、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等方面下功夫,進一步改善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切實辦好外商投資企業,維護我國對外信譽,增強外商前來投資的信心,以吸引更多的外資和先進技術,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要把辦好外商投資企業列入工作日程,認真抓緊、抓實。目前,有些地方、部門對我國公布的關於辦好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下達的有關文件,沒有認真研究、貫徹落實。必須強調,我國的法律、法規,一定要嚴格遵守;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方針政策,一定要認真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制訂的具體規定,必須與之相符合,絕不能違反。
當前,要對已投產或營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調查研究,摸清基本情況(特別是外匯平衡問題),認真檢查已經批准合同的執行情況。屬於外方責任的,要督促其認真履約;屬於我方應解決的人、財、物、供、產、銷等問題,要在自己的權限和計劃規模內負責安排和疏通渠道,使其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順利地進行,解決不了的重大問題,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請求協調解決。
對外商投資企業要依照我國法律既實行有效的管理監督,又保障其行使自主權。不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主權,對它們的管理不從實際出發,照搬管理國營企業的一套辦法,企業必然辦不好或辦不下去。不但會引起外方不滿,也會挫傷中方人員的積極性。特別是在用人方面,要保障外商投資企業有招聘、量才任用和辭退職工的權力,允許其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配備幹部和工人,實行人才的合理流動。在價格管理方面,除國家統一管理和定價的商品以外,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定價格。
二、要妥善安排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資金。對已經登記註冊、正在建設中的中外合資企業,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中安排落實中方認繳的股本,使之儘快建成投產,發揮效益;確實無法安排的,今年可酌情增加一些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貸款指標,由各地區、各部門報國家計委審核匯總後,上報國務院審批。為籌措中方股本,除國家批准的八個地區和部門可以向外借款外,其它地區和部門凡經濟效益好、又具備良好投資環境的項目,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特批,也可以向外借款,償還本息由借款單位負責。有關銀行要根據需要向外商投資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重點支持引進先進技術和可以出口創匯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從一九八七年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貸款指標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指標,在中央和地方計劃中專項列出。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問題的規定》(國發〔1986〕6號文件),在自己主管的範圍內調劑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和經營所得外匯結匯後的額度,可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於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平衡問題。中國銀行及經過批准的銀行可以對外商投資企業開辦現匯抵押業務,適當解決那些外匯有餘、人民幣不足的企業的問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城市人民政府,在保證完成國家出口計劃的前提下,還可以通過有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利用合營企業外方的銷售渠道組織出口,支付給外方適當的代理費用。但屬於國家統一經營的商品和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要報經貿部批准。按照國家外匯留成規定所得的外匯額度,除按規定比例給供貨單位外,其餘留給地方,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由地方人民政府專項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綜合平衡。
各地區、各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承諾的外匯補貼,要列入各自的外匯收支計劃,在年度用匯計劃中予以保證。
四、要鼓勵產品多出口,簡化進出口審批手續,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外銷創造方便條件。要嚴格執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合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可自主經營出口,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按企業的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並儘量簡化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履行出口合同需要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產品)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不再經過審批,免領進口許可證,憑進出口合同驗放,由海關制訂具體辦法實行監管。此類進口料、件如用於內銷產品,應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國家限制進口產品要報批),並照章補稅。
五、要堅決貫徹以市場換技術的方針,落實替代進口的措施,鼓勵外商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屬於國內需要進口的產品,凡是外商投資企業已批量生產、性能質量基本達到國外同類產品水平,價格、交貨期適應需要的,國內必須優先採用,以產頂進,並由國家經委陸續公布產品目錄,採取行政措施和經濟手段禁止進口或限制進口。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生產的屬於國內需要長期進口或急需進口的產品,要按照國發〔1986〕6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辦法實行替代進口,所需外匯納入長期或年度進口用匯計劃。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承接國家經委公布的以產頂進目錄內的產品訂貨時,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允許收取部分外匯,但應隨着產品國產化比重的增加逐年遞減。對這些企業的產品國產化工作,主管部門要納入計劃,加強指導,給以支持。
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自找客戶內銷的產品,經雙方商妥,並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匯結算。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生產上述目錄內產品需要進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可由海關作為保稅貨物監管。國內用戶直接從國外進口這類產品時享受減免進口稅待遇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同類產品如售給這些用戶時,所進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樣的減免稅待遇。
六、生產國家限制進口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內銷部分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合同規定的生產綱領、內銷比例和市場需求情況,補充列入今年生產計劃。所需進口散件、關鍵件,由行業主管部門在國務院批准的總控制數內,儘快作出具體安排,報國家經委核准下達。進口散件、關鍵件所需外匯由企業自行解決。自一九八七年起,上述產品的內銷部分及所需進口件,分別列入生產和進口計劃。
七、要改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物資供應。國家物資局和地方物資部門應按合理價格向外商投資企業供應國內能夠供應的物資(包括協作物資),或在用戶與貨源單位之間牽線搭橋。在外商投資企業多的少數大城市,報經經貿部批准,可由物資部門試行代理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國內短缺的原材料、零配件的業務。這類物資由海關作為保稅貨物監管,同外商投資企業自行進口這類物資享受一樣的待遇,原來按規定可以減免稅收的,仍然減免稅收,但只准供應外商投資企業。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洽談、簽約、合同審批和對外履約方面的業務,仍由經貿部歸口。這些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管理方面的工作由國家經委歸口,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各地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指定一個部門負責歸口這方面的工作。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都要加強對本行業內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幫助解決企業的實際問題。
要選派優秀得力的幹部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加強對他們的培訓,並給以有力的支持,使其放手大膽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與外方人員搞好合作共事關係,致力開拓進取,把企業辦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城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在近期內組織力量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進行一次深入的檢查,對亂攤派收費、不信守合同、工資標準偏高、辦事手續繁雜等問題,要採取堅決措施加以解決。要總結實踐經驗,系統地研究我們的優勢在哪裡,弱點又在哪裡,如何揚長避短,增強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鑑於辦好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作涉及面寬、環節很多,經貿部和國家經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訂有關具體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執行。經濟特區還有些特殊性的問題,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批轉的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國發〔1986〕21號文)的精神,制訂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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