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進市場用煤分配管理辦法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進市場
用煤分配管理辦法的指示

1962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2001年10月6日《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佈因適用期已過而自動失效。

  自從今年三月以來,各地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加強了對市場用煤工作的領導,相繼恢復和建立了煤建公司,市場用煤的狀況有了一些改善。現在,為了進一步改進市場用煤的分配管理辦法,特作如下指示:

  一、市場用煤由商業部所屬的中國煤建公司系統供應。市場用煤的供應範圍如下:

  (一)城市和集鎮的生活用煤。 包括居民、 機關、團體、企業、學校、部隊的炊事用煤和取暖用煤。

  (二)城市和集鎮的飲食業、服務業用煤。

  (三)城市和集鎮的一部分生產用煤。包括:

  1.大中城市的中央直屬工業 、 市屬工業和區屬工業以外的小工業和手工業生產用煤。

  2.縣城和集鎮中縣屬工業以外的小工業和手工業生產用煤。

  (四)農村生產用煤 。 包括農村人民公社的小農具修配製造用煤,農業排灌機械用煤,農副產品加工用煤和窯業用煤。

  (五)農村生活用煤。包括缺少柴草地區農村居民 炊事和取暖用煤。

  除了上述供應範圍以外,在有的地區煤建公司目前還經營着一部分大中城市區屬工業和縣城集鎮的縣屬工業生產用煤。如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認為需要由煤建公司繼續經營,煤建公司仍應繼續代為經營,根據不賠不賺的原則,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二、市場用煤的申請與分配:

  (一)市場用煤的申請方法如下:

  市場用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提出年、季度申請計劃,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同意,報請商業部綜合平衡。年度計劃由商業部向國家計劃委員會申請,季度計劃由商業部向國家經濟委員會申請。

  (二)市場用煤的分配辦法如下:

  國家確定的市場用煤年度計劃,要分別列出歸中國煤建公司經營的數字和由煤礦自產自銷的數字。歸中國煤建公司經營的部分要分別列出統一分配礦的數字和非統一分配礦的數字。年度計劃和季度計劃經商業部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城鄉的分配指標。年度分配指標由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統一下達。季度分配指標由商業部下達。

  (三)市場用煤的訂貨辦法如下:

  統一分配礦由商業部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計劃與煤炭工業部商定每個礦的供應數量,由中國煤建公司組織所屬有關單位進行訂貨。非統一分配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根據計劃委員會和商業部下達的年度和季度的非統一分配礦的分配指標,按照煤炭的合理流向和煤炭的品種,根據統籌兼顧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的領導下,與煤炭工業廳(局)商定每個礦的供應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建公司組織所屬有關單位進行訂貨。

  (四)市場用煤的調劑辦法如下:

  市場用煤計劃確定後,商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應當共同負責組織其實現。在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調劑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調劑由商業部進行;省、 自治區、 直轄市範圍內的調劑,由商業廳(局)進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在本地區範圍內對於市場用煤和工業用煤組織互相借用。或者在對市場和工業互相有利的條件下,組織品種間調換。借用市場用煤數量大的,應當事先徵得商業部同意,並要按期歸還。

  三、市場用煤的運輸:

  (一)實行統一送貨的煤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根據訂貨數量,向有關礦務局提出鐵路要車計劃,由各礦務局按照統一送貨辦法組織發運。

  (二)沒有實行統一送貨辦法的煤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向當地鐵路局提出鐵路要車計劃,同時上報商業部,由商業部會同鐵道部統一平衡。

  (三)市場用煤的省內短途運輸和省外自運煤的短途運輸,根據需要情況和合理使用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領導下,組織交通部門和商業部門共同進行安排。

  四、市場用煤的經營管理:

  (一)為加強市場用煤的經營管理, 商業部門已成立了中國煤建公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迅速建立與健全煤建公司的機構。下級公司在業務上受上級公司與同級商業行政部門的雙重領導,以上級公司領導為主。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應按照經濟區劃設置機構,儘量少設分公司,多設煤店。分支公司應該兼營所在地業務,同一個地方不設兩套機構。

  各級煤建公司應當按季、按年將市場用煤計劃執行情況向上級公司、同級商業行政部門和同級計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作報告。

  (二)專、縣營小窯煤的供應市場部分,外運量較大的,由商業部門統一經營。外運量較小或不能外運的,為了不增加經營環節,應當就地自產自銷。但此項用煤仍應列入市場用煤計劃,由各級計劃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和商業部門統一平衡管理。

  (三)為了合理組織商品流轉,便利群眾,市場用煤應當恢復跨區供應的辦法。省與省間的跨區供應,由中國煤建公司負責組織省內跨區供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建公司負責組織。

  (四)煤炭、 商業與交通運輸部門, 應當密切協作,積極解決虧噸和質量下降的問題。已經實行統一送貨的煤礦,要認真執行「煤炭統一送貨辦法」,沒有實行統一送貨辦法的煤礦,應當由煤炭、商業和交通運輸部門參照「煤炭統一送貨辦法」,制定有效辦法和制度,認真貫徹執行,以便於儘快地消滅虧噸現象,減少運輸損耗,提高煤炭質量。

  (五)中國煤建公司必要時可在調出任務較大的生產礦設駐在人員,負責報告市場用煤調運情況和協助用煤地區解決發運中的有關問題。在國家經委已設有煤炭調運專員的煤礦,中國煤建公司不設常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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