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8〕12號 1998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
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明確了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以下簡稱國家局)設置。為了使國家局與主管部委之間協調運轉,經過1993年機構改革以後的實踐並根據這次機構改革的精神,經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對國家局與主管部委的關係作了一些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局是負責國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過部長(主任)或部長(主任)召開會議的形式,對國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項實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長(主任)對國務院負責。
二、國家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請示工作。國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請示國務院的事項,應由主管部委向國務院呈文;遇有緊急情況,國家局需直接向國務院請示時,應同時報告主管部委。
三、國家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權限內擬定部門規章、指示、命令,經主管部委審議通過後,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權國家局對外發布。國家局使用帶國徽的印章,印章規格按國務院辦公廳規定辦理。
四、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電報直接發給國家局,國務院召開的有關會議通知國家局參加。
五、國家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照有關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辦理;國家局內設司的司長職務的任免,由國家局審批,報主管部委和中組部備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國家局管理。國家局機關黨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機關黨委統一管理。
六、國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原有的外事經費渠道和外事審批權不變。除重大外事活動需經主管部委批准外,國家局可直接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國家局的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由主管部委報國務院審批;其他人員出訪,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國家局原有的資金、財政、物資和機關行政經費渠道,原則上不變。
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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