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8〕5號
1998年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

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8〕5 號
 

國家環保局:

你局  《關於呈報審批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劃分方案的請示》  (環發 〔1997〕63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劃分方案》,由你局發布。同意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以下簡稱兩控區)劃定範圍(具體範圍附後)。

二、兩控區控制目標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並實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有關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及重點旅遊城市環境空氣二氧化硫濃度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酸雨控制區酸雨惡化的趨勢得到緩解。 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內;城市環境空氣二氧化硫濃度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酸雨控制區降水pH值小於4.5的面積比2000年有明顯減少。

三、禁止新建煤層含硫份大於3%的礦井,建成的生產煤層含硫份大於3%的礦井,逐步實行限產或關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於1.5%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應按照規劃的要求分期分批補建煤炭洗選設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須符合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除以熱定電的熱電廠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區及近郊區新建燃煤火電廠。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於1%的電廠,必須建設脫硫設施。現有燃煤含硫量大於1%的電廠,要在2000年前採取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脫硫設施或採取其他具有相應效果的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建設工藝廢氣處理設施或採取其他減排措施。

五、要結合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強技術改造,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切實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水平。

六、要按照 《國務院關於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6〕24號)要求,認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其中用於重點排污單位專項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資金比例不得低於90%。

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電力、煤炭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批覆的要求,制定有關規劃及計劃,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兩控區目標和要求的落實。你局要認真做好兩控區污染防治的指導工作,加強環境監測和監督檢查。

附件: 1.酸雨控制區範圍

2.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範圍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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