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重新組建交通銀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重新組建交通銀行的通知
國發〔1986〕81號
1986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重新組建交通銀行的通知

 
國發〔198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金融服務,充分發揮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國務院決定重新組建交通銀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通銀行是和其他專業銀行平行的全國性綜合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方針、政策、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本規章制度。交通銀行的任務,是按照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籌集和融通國內外資金,經營人民幣和外幣的各項金融業務。其業務範圍不受專業分工限制。

   二、交通銀行可根據經濟發展和業務開拓的需要,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後,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分支機構在總管理處領導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總管理處設在上海。

   三、交通銀行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在基建、物資、勞動工資、財務、人事、外事、科技、文電等方面,在有關部門單獨立戶。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支持交通銀行的工作。

   四、交通銀行一九八六年勞動指標暫定為五百人,以後視分支機構設置情況另行編報增加計劃。交通銀行自開業起三年內免交所得稅。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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