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長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長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8〕62號
2008年7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長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8〕62號

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氣象局:

  水利部《關於審批長江流域防洪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8〕22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長江流域防洪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15年,荊江河段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在遭遇類似1870年特大洪水時兩岸主要防洪大堤不潰決,城陵磯以下河段能防禦新中國成立以來發生過的最大洪水(1954年洪水);重要蓄滯洪區能適時適量運用,重要城市、洞庭湖和鄱陽湖區重點圩垸、主要支流堤防基本達到規定的防洪標準;上海市寶山區和浦東新區按20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級風設防,其餘海堤段按100年一遇高潮位加11級風設防。到2025年,建成比較完善的防洪減災體系,與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

  二、《規劃》的實施,要遵循「蓄泄兼籌、以泄為主」的方針,堅持「江湖兩利」和「左右岸兼顧、上中下游協調」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長江流域防洪總體布局,逐步建成以堤防為基礎,三峽工程為骨幹,干支流水庫、蓄滯洪區、河道整治相配合,平垸行洪、退田還湖、水土保持等措施與防洪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綜合防洪減災體系,全面提高長江流域防禦洪水災害的能力。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不斷推進長江治理。繼續加強堤防、海堤達標建設和河口整治,重點加固與長江中下游形成封閉圈的連江支堤、洞庭湖和鄱陽湖重點圩堤、漢江中下游堤防等重要堤防;在對三峽工程蓄水運用後河道沖淤變化研究的基礎上,加強長江中下游重點河段的河勢控制;加強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重點建設城陵磯附近有效分蓄100億立方米超額洪水量的蓄滯洪區;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不斷完善重點城市防洪工程體系,制訂城市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繼續興建對長江上游或重要支流防洪作用明顯同時可減輕長江中下游防洪壓力的骨幹水庫,提高調控洪水的能力;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強山洪災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災害防災減災體系。

  四、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對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風險管理水平。嚴格按標準建設堤防,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標準;依法加強河道、湖泊和蓄滯洪區的管理,河道上特別是河口處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任何工程建設均不得超越規劃治導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防洪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長江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的職責,加強流域防汛抗旱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建設,全面落實防洪法的配套法規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緊研究制訂防洪骨幹水庫聯合調度運用方案。各類工程在汛期必須服從流域防洪調度。

  長江流域地域廣闊,雨量豐沛,洪水峰高量大。流域內重要防洪保護區人口密集,經濟發達。《規劃》的實施,對保障長江流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長江流域防洪安全。

                              國務院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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