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國函〔1997〕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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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國函〔1997〕114號) 國務院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
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
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國函〔1997〕11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的排列順序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港」。
二、在全國行政區劃序列中,香港特別行政區列在台灣省之前。
國 務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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