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驪山風景名勝區亂占亂建情況和處理意見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驪山風景名勝區亂占亂建情況和處理意見的批覆
國函〔1986〕17號
1986年1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驪山風景名勝區

亂占亂建情況和處理意見的批覆

 
國函〔1986〕17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驪山風景名勝區亂占亂建情況調查和處理意見的報告及補充報告收悉。報告中反映的臨潼驪山風景名勝區內亂占亂建的情況是十分嚴重的,如不堅決制止和糾正,將對這個國內外矚目的遊覽勝地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請你省對驪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存在的亂占亂建問題,特別是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13號文件下達後的占地和建設項目,不論什麼單位,都要按照你省「補充報告」提出的處理亂占亂建問題的原則意見,迅速、堅決地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二、關於是否將臨潼縣改為臨潼(驪山)市的問題,請你省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另行報批。

 三、要加強對驪山風景名勝區的領導,儘快制訂總體規劃,解決管理體制問題,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在處理亂占亂建和破壞景觀問題之後,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和規劃的要求進行保護、建設和管理,使驪山風景名勝區成為真正體現我國壯麗山河、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精神風貌的遊覽勝地。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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