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黑龍江省對蘇聯邊境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黑龍江省對蘇聯邊境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8〕61號
1988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黑龍江省對蘇聯邊境

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8〕61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由中央辦公廳轉來的中共黑龍江省委《關於放寬黑龍江省與蘇聯邊境易貨貿易政策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省積極開展對蘇聯邊境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並請你省統籌安排、加強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省在已開的對蘇邊境貿易口岸之外,經商蘇方後,一九八八年,爭取再開密山、虎林、饒河、蘿北、漠河、嘉蔭六個對蘇邊境貿易口岸。撫遠等七個邊境縣鎮,視今後中蘇雙方需要和可能,再陸續商蘇方開通。屆時由你省按《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國發〔1985〕113號)的精神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

二、同意你省自行審批對蘇勞務合作項目和勞務人員出國手續,報經貿部備案。對蘇勞務合作項目,由你省確定的地方國際經濟合作公司和有權輸出勞務的機構承辦。對蘇勞務合作項目的收入分配應兼顧國家、地方、承辦機構、個人的利益,請你省商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擬訂具體辦法。

三、同意你省的對蘇貿易機構由你們自行審批,報經貿部備案。

四、同意你省以及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市同蘇聯地方、部門建立易貨貿易、生產合作、合資經營、合作經營、老企業改造、新建企業、技術轉讓、「三來一補」、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等方式的經濟貿易聯繫,但不宜同蘇聯的城市結成對口城市關係。

關於你省和齊、牡、佳三市對蘇邊境易貨貿易貨單和經濟技術合作項目清單的審批,根據下放權力、簡化手續的原則,明確如下:屬《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發〔1988〕12號)附件二中列出的一類出口商品和經貿部直接發放許可證的進出口商品貨單,每年由你省匯總報經貿部審批一次,其中屬於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和出口糧食由經貿部轉報國務院審批。凡屬放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及限額以下的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由你省自行審批,報經貿部備案。

五、「三來一補」、進料加工、合資企業進口的物資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對蘇邊境貿易的進口貨物的稅收仍按《國務院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對蘇、蒙邊境貿易若干問題的批覆》(國函〔1986〕155號)的規定辦理。如個別易貨進口商品確有困難,單獨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研處。

六、同意儘量將你省對蘇邊境易貨貿易的貨運量補充列入對蘇鐵路運輸計劃,並請你省充分利用河運或其他方式運輸。

七、對蘇邊境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目完成的金額,列入中蘇貿易總額統計,有關進出口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及經濟合作項目執行情況要及時報經貿部。

八、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吉林省、哈爾濱市的對蘇邊境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均按上述規定執行。此項工作經貿部負責協調。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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