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對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武器調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對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武器調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6〕25號 1996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加強對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武器
調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6〕25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人民政府,瀋陽、北京、蘭州、濟南、南京、廣州軍區:
日本軍國主義在侵華戰爭中,公然違背國際法準則,使用化學武器,毒害中國軍隊和無辜民眾。1945年戰敗日軍為了掩蓋其使用化學武器的罪行,將大量化學武器掩埋或投入江河、棄置深山野嶺。抗日戰爭勝利50多年來,我國人民多次遭受這些化學武器的傷害。經我多年的外交鬥爭和努力,日本政府已允諾履行關於禁止化學武器國際公約規定的銷毀遺棄化學武器的義務。為徹底消除這一威脅我國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隱患,必須進一步加強調查取證和有關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日軍遺棄化學武器是歷史遺留問題,敏感性、專業性較強,情況複雜。因此,這項工作由外交部和總參謀部統一歸口管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軍區也要相應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二、要加強對日軍遺棄化學武器的調查取證工作,設法查找日軍在我國儲存化學武器、部署化學部隊等文件資料和戰敗時處理化學武器的命令、指示等資料。同時抓緊查找當年參與掩埋化學武器的當事者和目擊者,了解日軍掩埋化學武器的地點、數量等情況。對日軍遺棄化學武器毒害我人員的數量、狀況,以及危害我國生態環境等情況,也要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上述調查取證工作中的情況,要及時上報。
三、對已發現的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其技術處理和有關管理工作由軍隊各級防化業務部門負責。對遺棄化學武器的埋藏點和保管點,要採取措施加強管理,完善設備,確保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遺棄的化學武器,都要立即逐級上報,不得擅自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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