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同意武裝警察部隊裝備飛艇和在北京市建立飛艇基地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同意武裝警察部隊裝備飛艇和在北京市建立飛艇基地的通知 國辦函〔1995〕8號 1995年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同意武裝警察部隊裝備飛艇和
在北京市建立飛艇基地的通知
國辦函〔1995〕8號
公安部、總參謀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關於武警部隊裝備飛艇和在北京市建立飛艇基地問題,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同意武警部隊裝備飛艇(從美國引進的2艘A―60PLUS飛艇),用於在執勤與處置突發事件中執行指揮、通信和運輸任務。
二、飛艇在北京市空中禁區以外飛行,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北京市空中禁區。飛行航線和高度須經空軍、北京軍區和民航總局同意。全部飛行活動納入現行飛行管制系統,由空軍統一管制和指揮。要嚴格遵守飛行管制規定,建立飛行協同通報制度。
三、武警部隊要加強對飛艇使用的管理,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確保首都空中安全。對上艇人員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禁止外國人及港澳台地區的人員上艇。
四、裝備飛艇和建立基地所需經費,由武警部隊自行解決。
具體事宜,請與有關部門商辦。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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