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重申不得到三線艱苦地區招聘科技人員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重申不得到三線艱苦地區招聘科技人員的通知
國辦發〔1985〕68號
1985年10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重申不得到三線艱苦地區

招聘科技人員的通知

國辦發〔1985〕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大軍區:

國務院《關於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國發〔1983〕111號)下發實行兩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發揮科技人員作用方面,做了許多工作,積累了經驗,取得了成績。但是,尚有一些地區和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五不要」(即不要行政介紹信,不要工資關係,不要戶口,不要糧油關係,不要黨團組織關係)的做法,隨意到三線地區招聘科技人員和教師。這種錯誤作法,造成了三線艱苦地區科技人員外流日趨嚴重,不辭而別現象屢有發生,已影響了三線科技隊伍的穩定。這種情況如不及早採取措施加以制止,將會干擾三線戰略後方的調整改革和今後任務的完成。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關於穩定和加強國防科技工業三線艱苦地區科技隊伍的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國發〔1984〕77號)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到三線艱苦地區科研、生產、教學單位招聘科技人員,那裡的科技人才流動要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科技人員要求調離,必須按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批准並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離開,不得不辭而別。

二、對已經不辭而別的人員,要按照不同情況,做出妥善處理。

根據國發〔1983〕111號文件關於大學、中專畢業生「在國家分配的崗位試用合格後,工作滿三年方可允許合理流動」的規定,凡屬一九八二年以來大學、中專畢業的學生,都要堅決動員其回原單位。其餘人員,凡流向不合理,本人在原單位專業對口的,錄用單位要密切配合原單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儘量動員其歸隊,原單位要熱情歡迎,不得歧視。凡流向合理、原單位又離得開的,經雙方組織協商同意後,補辦調動手續。

請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有關規定,加強對人才流動的領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使人才流動工作健康地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