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部分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部分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87號
1994年8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

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

部分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易地移交

政府安置管理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各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部分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為奪取中國革命的勝利、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安全和人民的和平勞動,做出了重大貢獻。妥善安置犧牲、病故軍官的隨軍家屬,對於加強軍隊建設,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各級政治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樹立全局觀念,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的交接和移交後的撫恤優待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關於部分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

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中央軍委:

   軍隊擔負的任務繁重,流動性大,要隨時準備應付各種緊急情況。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以下簡稱隨軍遺屬)由軍隊管理十分不便,而且部隊難以解決隨軍遺屬尤其是駐邊遠艱苦地區部隊隨軍遺屬的生活、子女上學、勞動就業等問題。為了做好駐邊遠艱苦地區部隊和師以下作戰部隊中需要易地安置的隨軍遺屬的安置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駐新疆、青海、西藏的部隊和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城(含)以下地區的部隊,駐海島的部隊以及駐上述地區以外的師(含)以下作戰部隊中的隨軍遺屬(軍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及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和駐地縣以上公安部門批准投靠軍官生活的父母,下同),可以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

   二、隨軍遺屬可到軍官或軍官配偶的原籍(含隨軍時戶口遷出地)城鎮安置,也可到軍官或軍官配偶的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軍官配偶身邊無成年子女的,可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到北京、天津、上海(以下簡稱「三市」)安置:

   (一)軍官配偶原常住戶口在「三市」(不含隨軍進「三市」的),從「三市」遷出隨軍的;

   (二)軍官或軍官配偶的父母常住戶口在「三市」,無子女或子女均未滿18周歲的(不含已正式就業的);

   (三)軍官的子女在「三市」工作並有常住戶口,軍官配偶在其他城鎮無成年子女投靠的。

   隨軍遺屬的安置去向一經審定,原則上不再變動。已在干休所居住的和本通知下發前已在地方安置的隨軍遺屬,不再重新安置。

   三、易地安置的隨軍遺屬的住房按以下辦法解決:

   (一)每戶的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團(含)職以下軍官家屬54平方米,師職軍官家屬72平方米。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每人20平方米(未成年子女分房總面積不得超過54平方米)。

   (二)建房經費由財政部參照各地城市住宅當年建房綜合造價撥付,國家計委安排相應的投資規模並按照基本建設計劃渠道下達到總後勤部。建房所需鋼材、木材、水泥,由國內貿易部按當年安排的建房經費和國家指令性物資計劃改革的有關規定進行安排,軍隊負責承建。對按規定新建的住房,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辦理用地手續和組織施工,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他費用。住房建成後產權屬於當地政府,由政府有關部門接收管理。

   (三)接收安置地區有條件的,也可將現有公房安排給易地移交的隨軍遺屬居住,部隊按規定標準將建房經費撥付房管部門。有條件自購自建住房的,可按規定的住房標準將建房經費撥給本人。有私人房產,不需要政府解決住房的,辦理移交手續時,可按規定的住房標準將建房經費的60%發給本人,作為房屋修繕費用。

   (四)易地安置的隨軍遺屬,住公房的應按有關規定交納房租、水電費。有關住房補貼及優待政策,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無工資收入的隨軍遺屬易地安置時,當年所剩月份的定期生活補助費,由部隊一次發給本人。從下一年度起,由接收地區的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原按軍隊規定標準領取的定期生活補助費,高於地方規定的定期撫恤金的部分,予以保留。

   五、易地安置的隨軍遺屬,由當地政府衛生部門確定其醫療關係和合同醫療單位,醫療待遇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隨軍遺屬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的年度計劃,由軍隊政治機關逐級審查上報,經民政部、總政治部核定後,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各大軍區級單位,同時抄送各有關部門。

   七、易地安置的隨軍遺屬的交接工作,由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按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移交計劃,與安置地區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聯繫辦理。隨軍遺屬憑接收安置地區民政部門開具的證明,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准遷落戶手續。原為城鎮戶口的,無論住房建於城鎮或農村,各項供應關係按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八、易地安置的犧牲軍官配偶是正式職工的,辦理調動手續,由接收安置地區的人事、勞動部門安排適當工作。病故軍官配偶是正式職工的,由接收安置地區的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向用人單位推薦。有勞動能力無正式工作的軍官配偶及待業子女,由當地政府納入勞動就業與社會發展計劃,企事業單位在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九、易地安置的犧牲、病故軍官配偶,是地方離休幹部的,由安置地區的幹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屬於退休幹部或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工人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屬於企業單位的退休、退職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門或單位負責管理。離退休人員的各項經費,仍由原工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解決,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單位一次撥給接收安置地區(部門、單位)代為掌握支付,年終結算。其醫療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按規定報銷。

   犧牲、病故軍官配偶是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其生活待遇及與其有關的經費項目和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易地安置的犧牲、病故軍官的學齡子女,由接收安置地區的教育部門就近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十一、易地安置的隨軍遺屬離隊時,由軍隊發給前往安置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行李託運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隊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民政部     

                             財政部     

                             總政治部     

                             總後勤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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