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三峽博物館冠以「中國」字樣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三峽博物館冠以「中國」字樣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0〕70號 2000年9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三峽博物館
冠以「中國」字樣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0〕7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國家文物局:
你們《關於在重慶建立中國三峽博物館的請示》(渝府文〔2000〕6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重慶市人民政府擬建設的三峽博物館名稱可定為「重慶中國三峽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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