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港外高橋港區二期工程口岸查驗單位人員編制等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港外高橋港區二期工程口岸查驗單位人員編制等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0〕43號 2000年7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港
外高橋港區二期工程口岸查驗單位
人員編制等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0〕4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申請上海港外高橋港區二期工程口岸查驗單位人員編制和配套設施建設資金的請示》(滬府〔1999〕3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上海港外高橋港區二期工程的口岸查驗業務由現有查驗單位承擔。
二、同意外高橋海關增加編制30人,由海關總署內部調劑解決;外高橋邊檢站如確需適當增編,可在上海邊檢總站內部調劑解決;外高橋出入境檢驗局及港監機構的人員編制,目前暫不增加。海關新增編制所需人員,主要從大學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和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以上新增人員的辦公、生活用房所需資金,由國家計委補助85萬元,不足部分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各查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及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門解決。港監的辦公、生活用房條件由交通部負責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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