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專項建造海關緝私艇和碼頭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專項建造海關緝私艇和碼頭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67號
1991年8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專項建造

海關緝私艇和碼頭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67號

海關總署、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

海關總署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署調〔1991〕771號文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為解決目前海關緝私艇嚴重不足,同意由國家撥專款在三年內專項建造緝私艇十二艘(其中四百噸緝私艇二艘、一百六十噸緝私艇十艘),重點用於充實東南沿海海關緝私裝備。

二、造艇及其裝配設備所需經費人民幣一億四千萬元,由國家財政根據建艇進度,分年度撥給海關總署;所需外匯額度,由國家計委審核後,今明兩年內撥給海關總署。上述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為保證緝私艇的質量,建艇所需主機及必須進口的其他艇上設備,由中國機械進出口總公司從國外代理進口,免徵進口環節的稅收。

四、上述十二艘緝私艇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下達指令性任務,指定所屬兩家生產能力較強的造船廠在規定的時間內建造。全部緝私艇須在三年內建完,交付使用。請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協助,於一九九一年內由海關總署與船廠簽訂合同。

五、各有關部門要把國家專項建造這批緝私艇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積極給予支持。所需物資,納入國家指令性計劃。造艇生產環節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給予減征照顧。流動資金由中國工商銀行予以保證。由海關總署牽頭,財政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參加,隨時協調解決在建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為解決緝私艇停靠問題,同意在廣東拱北、福建廈門各建造一個海關緝私碼頭。所需三千六百萬元建造資金,由國家計委一次性補助一千萬元(分兩年撥給),海關總署補助五百萬元,其餘由廣東、福建兩省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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