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各單位動用外匯購買商品房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各單位動用外匯購買商品房的通知 國辦發〔1990〕48號 1990年7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
各單位動用外匯購買商品房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部分企業、事業單位動用外匯為領導幹部購買商品房。這不僅違反了國家對外匯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而且嚴重地違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廉政建設、密切聯繫群眾的指示和有關文件精神,破壞黨群、幹群關係,引起廣大群眾的不滿。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為了嚴肅政紀,及時而堅決地制止和糾正這一現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的方針,加強對外匯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管理外匯的使用。
二、嚴禁各行政、企業(不含三資企業)、事業單位動用各種外匯(包括調劑外匯)購買商品房。
(一)外匯管理部門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要嚴格把關。對於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動用外匯購買商品房而使用留成外匯額度的,外匯管理部門不得予以辦理額度調撥手續;使用外匯現匯時,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為其辦理收付手續。
(二)各地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及其他售房單位對各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動用外匯購買商品房的,應拒絕出售;各地房地產管理、交易機構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不得辦理鑑證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等手續。
(三)準備以外匯購買商品房的,要立即停止;已購買但尚未分配的房屋,不准分配,並要立即退回;對於已經分配住入的,應立即調整租金,按五項因素(折舊費、管理費、維修費、投資利息、稅金)計收租金,不准減、免租金,不准補貼,並不得以優惠價格出售給職工。
(四)如發現行政、企業、事業單位私自動用外匯購買商品房的,外匯管理部門應對買賣雙方予以處罰。對賣房者,將其外匯收入強制結匯上繳國家;對買房者,處以等值以下的人民幣罰款。
三、嚴禁用公款為領導幹部和職工購買超標準、超面積的住房。
規劃、設計、建築、經營單位要嚴格控制設計、建築、經營超標準、超面積的住宅。要多設計和建造中低檔標準、經濟實用的住宅。
四、嚴禁用公款、公物和單位人工為領導幹部和職工超標準裝修住房和違法營建私人住宅。建造私房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超標準占用土地。
五、各地要結合廉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對領導幹部和職工的住房及其建築標準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切實防止和糾正極少數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多分房、多占房和任意提高住房建築標準。
六、重申只有商品房售給華僑、歸僑、港澳台同胞時,才能以外匯計價結算的政策原則。各級監察、審計、銀行和外匯管理等部門要做好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組織一次認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嚴肅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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