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開辦公司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開辦公司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0〕23號 1990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和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開辦公司問題的復函
中華全國歸僑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中華全國歸僑聯合會一九九○年三月十二日《關於僑聯團體開辦公司若干問題的意見》和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關於工商聯開辦公司(企業)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望你們進一步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研究執行,為繁榮社會主義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關於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及其分會開辦公司問題,可參照《關於僑聯團體開辦公司若干問題的意見》執行。
附:《關於僑聯團體開辦公司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工商聯開辦公司(企業)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關於僑聯團體開辦公司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改革開放方針,發揮僑聯團體海外關係眾多的優勢,推動我國與海外僑胞和港澳台胞的經濟科技合作與交流,更好地發揮僑聯團體為經濟建設服務的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的要求,對僑聯團體現有公司的清理整頓及今後開辦公司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僑聯可利用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捐贈的資金(含技術、設備)以及海外僑胞、國內歸僑、僑眷的自籌資金,開辦生產、科技開發、旅遊、諮詢、服務等類型的公司。具備條件的省一級僑聯,經國家經貿部門批准,也可以開辦經營外貿業務的公司,但不得與國家外貿公司爭奪貨源、客戶。
二、各級僑聯開辦的公司(含全資、合資、聯營等),須經縣以上僑聯審查同意,報國家授權審批公司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三、僑聯所辦公司,其產權歸僑聯及出資者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平調和侵吞。
四、僑聯開辦的公司必須參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與各級僑聯機關脫鈎,公司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並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實行行業歸口管理或指導。
五、僑聯必須對所辦公司在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經營方向、領導班子、計劃、財務等方面加強領導、管理、督促和檢查。
六、各級僑聯幹部原則上不在公司兼任領導職務,確實需要兼任的,必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報批,但本人不得從公司領取報酬。
七、根據「取之於僑,用之於僑」的原則,僑聯可按國家規定從所辦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於補充僑務活動經費。管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記帳,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八、對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予撤銷:
1.資金、人員、經營場地不具備公司條件的;
2.長期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
3. 嚴重違法經營,倒買倒賣,居間盤剝的;
4. 同一地區僑聯重複設置的業務相同或相近的;
5.僑聯團體沒有投資,不參加管理,以各種名義和形式掛靠在僑聯團體的;
6. 僑聯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認為應予撤銷的。
中華全國歸僑聯合會
一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關於工商聯開辦公司(企業)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結合工商聯的實際情況,現對工商聯開辦公司(企業)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為了發揮工商聯的特殊作用,工商聯組織可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的可能,興辦少量公司和企業。全國工商聯可辦二至三個公司和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地、市級工商聯可酌情興辦少量公司和企業,縣級和縣以下的工商聯原則上不開辦公司和企業。
二、工商聯可以興辦以下類型的公司和企業:
1、有利於發展地方經濟,安排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不與國營骨幹企業爭奪原料、市場的生產型公司和企業;
2、有利於城鄉物資交流,溝通流通渠道,方便人民生活,經營日用百貨、食品調料、紡織服裝、土特產品、日用雜品、副食、傳統技藝產品的公司、商場和商業網點。凡從事批發業務的,必須經政府授權機關批准;
3、為國內外工商企業提供經濟信息、技術、諮詢服務的公司和企業;
4、方便群眾生活的修建、修理服務的公司和企業;
5、中外合資、合作的「三來一補」的外向型企業;
6、技術開發型的公司和企業;
7、有條件的省一級工商聯利用對港、澳、台和海外工商界聯繫廣泛的優勢,經國家經貿部門批准後可以興辦少量有利於對外聯誼,不與國家外貿企業爭奪貨源、客戶,而能拾遺補缺,為國家擴大出口創匯的外貿公司。
三、除工商界生活互助金、結存會費、工商聯房產作股以及由工商界私人集資外,不得用行政經費、事業費、專項撥款、預算外資金、銀行貸款等項資金開辦公司和企業。
四、工商聯各級機關必須與所辦公司和企業實行政企分開、財務脫鈎。公司和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工商聯除了按規定從所辦公司、企業的稅後利潤中提取股金分紅和收取行政管理費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調公司、企業的資產。
五、擔任工商聯工作的有代表性的工商界人士,在各級人大、政府部門擔任實職的,原則上不能在公司、企業兼職;在各級政協中擔任職務的,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同級黨委和政府批准,可以在公司、企業兼任一定職務,但不得從公司、企業領取報酬。
六、各級工商聯要對其所辦的公司、企業加強領導和管理,領導人中要有人主管這項工作,並設置精幹的專管機構和專人負責管理,在企業的經營方針、主要負責人任命等方面予以指導監督。
七、對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予撤銷:
1、資金、人員、經營場地不具備公司條件的;
2、長期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
3、非法經營、倒買倒賣,居間盤剝的;
4、同一地區工商聯重複設置的主營業務相同或相近的;
5、工商聯沒有投資、不參加管理,以各種名義和形式掛靠在工商聯的;
6、違背工商聯辦企業的宗旨,不注重社會效益,單純追求盈利的。
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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