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27號
1997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環境管理體系

認證指導委員會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27號

 

國家環保局、國家技術監督局:

 

你們《關於組建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環科[1996]84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為促進企業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節能降耗,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保護環境,有利於我國企業適應國際市場的要求,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同意成立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屬部際協調機構,具體指導國際標準化組織環境管理系列標準(ISO14000系列標準)在我國的實施工作。指導委員會主任由國家環保局局長擔任,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同志為第一副主任,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商檢局為副主任單位,地礦部等28個部門和單位為委員單位。指導委員會下設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認證人員國家註冊委員會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由國家環保局牽頭,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商檢局等有關部門參加。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家環保局的有關司承擔。

   二、實施ISO14000系列標準的工作必須在指導委員會的統一組織部署下進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有關與國際標準化組織聯繫等事宜,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歸口負責,國家環保局積極予以協助。

   三、有關認證工作要在企業自願的原則下進行,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通過行政干預,強迫企業進行認證,不得重複認證。

   有關認證的收費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組成單位名單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指導委員會組成單位名單

 

主  任  單  位:國家環保局;

第一副主任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副 主 任 單 位: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商檢局;

委  員  單  位:地礦部、建設部、電力部、煤炭部、機械部、電子部、冶金部、

         化工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部、外經貿

         部、工商局、土地局、輕工總會、紡織總會、建材局、醫藥局、

         中醫藥局、器工業總公司、航空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

         核工業總公司、石油化工總公司、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核安

         全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