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有關問題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9〕27號 1999年3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對外合作開採
陸上石油資源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9〕27號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你部《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油田對外合作有關問題的請示》(〔1998〕外經貿資發第905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部根據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批覆,批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將原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簽訂的6個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轉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繼續履行。
二、在國家已經批准的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塊內,允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繼續對外談判、簽訂新的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報你部批准後執行。
三、有關行政法規修訂後,依照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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