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統配煤礦等三個總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統配煤礦等三個總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13號 1989年2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統配煤礦等
三個總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13號
能源部: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關於授予統配煤礦等三總公司出國任務審批權的請示》(能源外〔1988〕100號)收悉。
國務院同意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按有關規定自行審批本公司及直屬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或赴港澳地區)和邀請外商來華事項。總公司的正、副總經理出訪,由能源部審批,其中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由能源部按規定程序報批。
該三總公司的出國和來華事項的審批工作,由能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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