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4〕22號
2004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

分離辦社會職能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切實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提高國有企業競爭力,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舉措。近年來,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分離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任務仍相當艱巨。為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經國務院同意,選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東風汽車公司進行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1月1日起,將中石油、中石化、東風汽車公司所屬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和公安、檢察、法院(以下簡稱公檢法)等職能單位,一次性全部分離並按屬地原則移交地方管理。企業醫院、市政機構、消防機構、社區機構、生活服務單位等分離問題,由企業和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鼓勵企業辦社會機構通過市場化改革進行分離。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學、公檢法機構,按照「移交資產無償劃轉」的原則,以2003年企業財務決算數為依據,實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發生的債務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業承擔。

  三、移交人員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職人數為依據,符合有關職(執)業資格條件的,在規定編制內經地方政府核定後,納入移交範圍。移交中涉及的機構編制事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中小學離退休教師納入移交人員範圍。

  四、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學、公檢法以及中小學離退休教師的經費補助,按照2003年企業實際補助金額,經中央財政專項核定後,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其中,對中小學的經費補助應剔除2003年企業收到的教育費附加返還。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後,人員工資標準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低於當地政府規定同類人員標準的,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補助資金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劃轉地方財政補助基數。

  五、移交機構的資產、財務、勞動工資、社會保險、人事關係的劃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石油、中石化、東風汽車公司商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中石油、中石化、東風汽車公司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完成後,中央財政相應調減其所得稅返還金額。

  七、中石油、中石化、東風汽車公司辦社會職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順利完成接收工作。財政部、國資委要會同教育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檢院、勞動保障部、人事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和企業,做好移交機構的交接工作,並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中石油、中石化、東風汽車公司要分別與地方政府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統一部署,周密安排,逐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落實。在交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講政治、顧大局,確保移交機構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穩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國有資產不流失。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三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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