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體育彩票等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體育彩票等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4〕30號 1994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體育彩票等問題的復函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體委,天津、吉林、江蘇、黑龍江、四川省(市)人民政府:
天津、吉林、江蘇、黑龍江、四川等省(市)人民政府關於發行體育彩票的請示和人民銀行的審核意見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適量發行體育彩票為舉辦大型體育運動會籌集部分資金,批准在今、明兩年內共發行10億元體育彩票。在此期間,凡申請發行的體育彩票,由國家體委審核同意後,在10億元數額內統籌安排,不得突破。
二、為加強統一管理、搞好體育彩票的發行,請國家體委做好體育彩票的發行、印製及統一分配等項工作,並會同有關省(市)、部門,儘快研究制訂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發行體育彩票要努力降低成本,提高集資效益。有關集資成本及返獎比例等,請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審定。
三、體育彩票的發行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實施。請各地人民政府和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認真加強監督管理。未經國家體委統一安排、擅自發行的體育彩票,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主管部門給予嚴肅處理。
各地申辦大型運動會應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舉辦大型體育運動會應儘量安排在現有體育設施較完備的城市,以充分利用已有的體育設施,節約財力、物力,國家體委要按計劃嚴格控制體育彩票的發行數量。
四、為加強彩票市場管理,制止以發行彩票的形式亂集資,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發行彩票的,以及違反國務院規定發行的彩票,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工商局、民政部、國家體委等有關部門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得力措施堅決糾正,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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