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
國辦發〔2013〕104號
2013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

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

 
國辦發〔2013〕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2年以來,受市場需求下降、煤炭工業轉型升級滯後以及稅費負擔與歷史包袱較重等因素影響,煤炭行業出現結構性產能過剩、價格下跌、企業虧損等問題,運行困難加大。為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和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決遏制煤炭產量無序增長

  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總體要求,完善法規政策,科學調控煤炭總量。嚴格新建煤礦准入標準,停止核准新建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低於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煤礦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厲查處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違規行為。要從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隱患嚴重的煤礦。煤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核准的煤礦建設規模和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嚴禁違規建設和超能力生產。建立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提高超能力生產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定期公布處罰結果。有效整合資源,鼓勵煤炭企業兼併重組,以大型企業為主體,在大型煤炭基地內有序建設大型現代化煤礦,促進煤炭集約化生產。(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切實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

  2013年年底前,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要對重點產煤省份煤炭行業收費情況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切實減輕煤炭企業負擔。在清理整頓涉煤收費基金的同時,加快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請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抓緊組織落實有關工作,並向國務院作出匯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煤炭進出口環節管理

  按照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要求,研究制訂商品煤質量國家標準。加強對進口煤炭商品的質量檢驗,將褐煤納入法定檢驗目錄。研究完善差別化煤炭進口關稅政策,鼓勵優質煤炭進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的生產、使用和進口。進一步做好煤炭進出口總量、結構、趨勢等的監測分析,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適時調整煤炭出口相關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高煤炭企業生產經營水平

  引導煤炭企業加強市場供需分析,優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採掘關係,依法有序組織生產,嚴禁私采亂挖和超層越界開採;加強煤礦補充地質勘探和資源儲備,摸清老礦區外圍資源儲量,延長礦區服務年限。加強企業內部精細化管理,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合理控制生產經營成本,提高內控管理和安全生產水平,增加企業效益。要保持礦區和諧穩定與煤礦安全運轉,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保障一線職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自律管理、統計監測、信息發布、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研究制訂標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營造煤炭企業良好發展環境

  着力解決老礦區、老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原國有重點煤礦承擔的辦社會職能中,已分離轉移至地方的學校、公安等機構的運轉費用,按相關政策規定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尚未分離的職能,地方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落實相關政策,解決原國有重點企業破產煤礦遺留的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及社會化管理、社會職能移交等問題。建立完善退出機制,對資不抵債且扭虧無望的煤礦,要依法及時關閉破產。支持煤炭企業發展礦區循環經濟,加快建設一批煤電一體化項目。研究出台有效措施,推動煤炭企業與用戶簽訂中長期煤炭合同。加強煤炭行業與製造業規劃及生產運行的配套銜接,促進煤炭供應側與需求側協調均衡發展。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煤炭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企業考核機制。樹立煤炭市場全國一盤棋的思想,不得出台限制煤炭正常流通的地方保護性措施。(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鐵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任務緊迫,責任重大。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紮實做好各項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職能定位,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密切配合,加強統籌領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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