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防止市場供應和價格大幅波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防止市場供應和價格大幅波動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1〕26號
2011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
展防止市場供應和價格大幅波動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7年以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生豬生產的發展,穩定了市場供應。但由於散養戶退出生豬生產較快、生豬疫病多發和養豬成本不斷增加等因素,以及一些地區和單位對持續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抓生豬生產和市場供應的工作力度不夠,造成最近一個時期豬肉供應偏緊,價格大幅上漲,增加了消費者的生活負擔,影響了物價總水平的穩定。如把握不當,會加劇周期性反覆波動的情況,使生豬生產者缺乏長期發展生產的信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認真總結2007年以來各項政策措施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按照保持政策措施連續性、穩定性,增強市場調控前瞻性、準確性、有效性的總體要求,抓好落實工作,進一步強化「菜籃子」市長負責制,着力構建防止價格大起大落、生產大上大下的長效機制,減緩生豬市場的周期性波動,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大力扶持生豬生產

(一)扶持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發展生豬規模化養殖,是提高生豬生產穩定性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改善飼養、防疫條件,提高糞污處理能力,確保本地區生豬生產能力不下降。「十二五」期間,每年繼續安排中央投資25億元支持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並視情況適當增加投資。

(二)完善生豬飼養補貼制度。實施能繁母豬飼養補貼制度,是保護生豬生產能力的關鍵環節。各地要繼續按照每頭每年100元的標準,對能繁母豬發放飼養補貼,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60%的補助,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直屬墾區補助100%。

(三)完善生豬良種繁育政策。抓緊制定「十二五」原良種場建設規劃,繼續支持生豬原良種場建設,提高良種豬供種能力。繼續落實國家對購買良種豬精液補助政策,加大補助力度,積極推廣良種豬人工授精技術,促進品種改良。

(四)擴大對生豬調出大縣的支持。繼續實施生豬調出大縣(農場)獎勵政策,將獎勵範圍由目前的421個縣增加到500個縣,調動地方政府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的積極性。獎勵資金繼續按現行辦法專項用於改善生豬生產條件、加強防疫服務、貸款貼息和保費補助等方面。

二、切實加強生豬疫病公共防控體系建設

(一)實行免費強制免疫。堅持預防為主,免疫與撲殺相結合,切實做好生豬疫病防控工作。繼續落實好對國家一類動物疫病免費強制免疫政策,支持疫苗生產和調撥,保障免疫工作需要。所需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健全基層動物防疫隊伍,中央財政對基層動物防疫員的工作經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地方財政也要給予相應補助。

(二)完善生豬防疫撲殺和無害化處理政策。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撲殺的生豬補助標準,由目前的每頭60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豬要堅決做到不准宰殺、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國家加大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支持力度,對屠宰環節病害豬損失補貼由每頭500元提高到800元;對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費用給予每頭80元的補助,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照生豬撲殺現行比例分擔。

三、進一步強化信貸和保險對生豬生產的支持

(一)保障生豬生產必要的資金投入。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縣級建立和完善擔保貸款體系。加快推進農村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為標準化養殖場(小區)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着手建立規模養殖企業聯合體擔保貸款機制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強對標準化規模生豬養殖企業的信貸支持。

(二)落實好能繁母豬保險政策。按照現行規定,繼續落實好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建立更加嚴格的保險與耳標識別、生豬防疫和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提高能繁母豬保險覆蓋面。

四、加強生豬市場調控和監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豬市場調控機制。建立和完善以儲備制度為基礎的防止生豬價格過度下跌調控機制和保障市場供應機制,有效維護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豬肉儲備總量,要以增加活體儲備為主,適當增加儲備凍豬肉數量,中央和地方財政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幹企業建立商業儲備,作為政府調控市場的補充資源,保障政府和商業儲備的長期穩定運行。要建立健全預警指標,完善儲備吞吐調節辦法,切實防止生豬價格過度下跌和豬肉價格過度上漲。

(二)加強市場、質量和價格監管。進一步加強豬肉及其製品檢疫和檢驗,嚴禁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豬肉及其製品流入市場。嚴肅查處屠宰加工和銷售病死豬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為,規範生豬市場交易行為和流通秩序。加強生豬市場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經營、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五、完善生豬生產和市場統計監測制度

(一)加強監測統計工作。統計局要完善生豬抽樣調查制度,儘快做到按月定產,及時發布生豬存欄、結構和出欄數量等信息。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生豬生產的成本調查和市場價格監測分析工作。農業部要加強生豬生產動態跟蹤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價格監測工作,重點加強生豬存欄結構、變化和生豬疫情的調查分析預警。商務部要繼續做好生豬屠宰量和豬肉等畜禽產品市場銷售量、價格的調查統計。有關部門要根據形勢的發展,逐步擴大監測調查點覆蓋範圍,不斷提高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

(二)保障工作經費。中央財政要安排資金,保證生豬等「菜籃子」商品生產、流通、消費領域統計、監測、分析工作的正常運行。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

尚未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省份,要在今年底前全部建立。已經建立的省份,要按機制要求及時發放臨時價格補貼。同時,要採取定點供應儲備食品、落實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加強學生食堂管理等多種方式,確保學生食堂飯菜價格基本穩定。

七、正確引導市場預期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健全統一信息發布平台,按照職責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引導養殖戶合理調整養殖規模,優化養殖結構。有關職能部門要完善新聞發布制度,及時、準確發布生豬等「菜籃子」商品的生產、市場和價格信息,客觀分析價格變動的原因和影響,準確解讀國家在扶持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生活等方面採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積極引導新聞媒體真實、客觀、全面報道生豬市場變動的信息,平衡報道豬肉價格變動對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影響,防止過度渲染,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八、強化地方政府責任

各地要把發展生豬生產、保證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作為惠民生、促和諧的重要工作內容。

(一)保障必要的生豬養殖用地。各城市要在郊區縣建立大型生豬養殖場,保持必要的生豬養殖規模和豬肉自給率。各地在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的同時,要合理規劃養殖區建設,保證養殖用地需要,並加大對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的支持力度。

(二)充分發揮豬肉儲備調控作用。各地要切實落實主銷區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豬肉儲備規模不低於當地居民10天消費量,其他城市不低於當地居民7天消費量的規定。根據生豬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合理把握豬肉儲備吞吐的時間、節奏和力度,加強生豬生產和市場的調控。

(三)落實防疫責任。地方政府要加大基層動物防疫機構的投入,為基層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購置必要的檢測設備,落實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確保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實加強生豬疫情監測和防控,加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及時發現和處置疫情,嚴防疫情擴散和病死豬流入市場。

(四)制定落實工作方案。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本省(區、市)促進生豬生產和價格穩定的工作方案,對促進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支持公共防疫體系和糞污處理能力建設、完善能繁母豬補貼和保險制度、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推進生豬品種改良、保障必要的生豬養殖用地、充實地方政府儲備、開展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應急保供穩價機制和工作經費保障辦法等做出明確規定,並於2011年8月底前報國務院。

國務院相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對地方政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及時上報國務院。對抓落實工作完成好的地方,要給予通報表揚,對政策落實不力、弄虛作假的地方要通報批評。同時,還要一併抓好牛羊肉、禽蛋奶和水產品等其他「菜籃子」產品的生產與市場供應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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