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聯合外貿公司發展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聯合外貿公司發展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5〕16號
1995年3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

聯合外貿公司發展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5〕16號

外經貿部:

  你部《關於解決聯合外貿公司運營中存在問題的請示》(〔1994〕外經貿政發第707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現函復如下:

  一、要繼續鼓勵、促進聯合外貿公司的發展,通過工貿結合、內外貿結合、技貿結合,發揮各部門、各行業的優勢,共同開拓國際市場,對其運營和發展中的一些問題,有關部門應積極予以解決。

  二、聯合外貿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設立、運轉。除全國性的聯合外貿公司須按規定報經國務院批准外,其餘各類聯合外貿公司由外經貿部審批。公司經批准設立並登記註冊後,即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其組織機構和行為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範要求。

  三、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的聯合外貿公司執行以下政策:

  (一)實行進出口計劃和業務統計單列。聯合外貿公司的進出口計劃和業務統計,直接在外經貿部單列戶頭。聯合外貿公司的股東外貿公司在統計其進出口總額時,可按其在聯合外貿公司中的股份比例進行統計。

  (二)提供信貸資金支持。有關銀行要根據聯合外貿公司承擔的進出口計劃和進出口實績情況,按照銀行信貸原則提供一定規模的信貸資金,支持其業務發展。

  (三)賦予內貿權。對國內放開經營的商品,聯合外貿公司可按照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在國內自主經營或自營進口內銷;對內銷商品中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要按規定辦理手續;對國內仍屬專營性的重要商品,聯合外貿公司可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營。

  (四)簡化外事審批程序。對聯合外貿公司派遣出國人員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可比照國務院外事辦等五個部門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派遣臨時出國(境)人員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審批的實施辦法(試行)》,適當簡化辦理手續。具體實施辦法,請外事辦商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確定。

  (五)解決掛靠問題。聯合外貿公司有關勞動工資、出席會議、文件上呈下達等問題,可掛靠外經貿部或其他合股方的主管部門解決。聯合外貿公司為開展業務需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行文請示,可通過外經貿部或其他合股方的主管部門轉報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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