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46號 2015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
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有利於用「互聯網+外貿」實現優進優出,發揮我國製造業大國優勢,擴大海外營銷渠道,合理增加進口,擴大國內消費,促進企業和外貿轉型升級;有利於增加就業,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有利於加快實施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升級。為促進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國內企業更好地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加快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貿易各環節便利化水平。鼓勵企業間貿易儘快實現全程在線交易,不斷擴大可交易商品範圍。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加強與境外企業合作,通過規範的「海外倉」、體驗店和配送網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體系,逐步實現經營規範化、管理專業化、物流生產集約化和監管科學化。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合理增加消費品進口。
二、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影響力較大的公共平台,為更多國內外企業溝通、洽談提供優質服務;培育一批競爭力較強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較高的自建平台,鼓勵企業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營銷渠道。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三、優化配套的海關監管措施。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研究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簡化歸類的可行性,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制度。
四、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集中查驗、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強跨境電子商務質量安全監管,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突出經營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管。進境商品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對違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五、明確規範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或免稅政策。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由財政部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另行制訂。
六、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滿足境內外企業及個人跨境電子支付需要。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支持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拓展境外業務。加強對電子商務大額在線交易的監測,防範金融風險。加強跨境支付國內與國際監管合作,推動建立合作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七、提供積極財政金融支持。鼓勵傳統製造和商貿流通企業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國際市場。利用現有財政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八、建設綜合服務體系。支持各地創新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引導本地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向規模化、標準化、集群化、規範化方向發展。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通關、物流、倉儲、融資等全方位服務。支持企業建立全球物流供應鏈和境外物流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各駐外經商機構作用,為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服務和必要的協助。
九、規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評估機制,實現各監管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保障體系。推動建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售後服務制度。引導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規範經營行為,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執法監管,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堅決打擊跨境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違法侵權行為。通過有效措施,努力實現跨境電子商務在發展中逐步規範、在規範中健康發展。
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推動建立全國性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指導各地行業組織有效開展相關工作。發揮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作用,引導企業公平競爭、守法經營。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交流合作,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與相關產業集群、專業商會在境外舉辦實體展會,建立營銷網絡。聯合高校和職業教育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培訓。
十一、加強多雙邊國際合作。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電子商務合作,提升合作水平,共同打造若干暢通安全高效的電子商務大通道。通過多雙邊對話,與各經濟體建立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及時化解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引發的貿易摩擦和糾紛。
十二、加強組織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訂和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跨境電子商務的中長期總體發展規劃,定期開展總結評估,支持和推動各地監管部門出台相關措施。同時,對有條件、有發展意願的地區,就本意見的組織實施做好協調和服務等相關工作。依託現有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間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銜接,全力推動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和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建設,及時總結經驗,適時擴大試點。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完善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的工作方案,切實履行指導、督查和監管責任。組建高效、便利、統一的公共服務平台,構建可追溯、可比對的數據鏈條,既符合監管要求,又簡化企業申報辦理流程。加大對重點企業的支持力度,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及時協調解決組織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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