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合併中央與地方水上安全監督機構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合併中央與地方水上安全監督機構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1998〕48號
1998年10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合併中央與地方

水上安全監督機構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1998〕48 號

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

國務院批准的《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67號)規定,沿海(包括島嶼)海域和港口、對外開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河(長江、珠江、黑龍江)幹線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實行「一水一監、一港一監」垂直管理體制,由交通部統一領導;合併中央與地方的水上安全監督機構,統一政令、統一布局、統一監督管理;在統一領導體制下,界定有關水域的中央與地方的管理分工。為貫徹落實這一規定,做好合併中央與地方水上安全監督機構的準備工作,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併中央與地方水上安全監督機構,對完善我國水運管理體制、加強水上安全監督、促進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顧全大局,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工作。

二、交通部要抓緊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組建工作,同時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儘快提出中央與地方水上安全監督機構合併實施方案,送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批。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執行。

三、在實施方案出台前,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要繼續履行現行職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工作不斷不亂、國有資產不流失,保證這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四、為保證中央與地方水上安全監督機構合併工作順利進行,對中央和地方水上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編制、機構設置以及資產等實行凍結。中央與地方水上安全機構合併時,以國辦發〔1998〕67號文件下發之日(1998年6月18日)的有關數據為準。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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