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公報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公報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8〕22號
2018年3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公報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8〕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政府公報是刊登行政法規和規章標準文本的法定載體,是政府機關發布政令的權威渠道,在推進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促進依法行政、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繫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有的地方和部門公報工作還存在法定載體作用發揮不充分、工作機制不健全、部分規章文件發布不及時、查詢使用不便捷等問題,難以適應新時代要求,不能很好滿足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日益增長的需要。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政府公報工作,着力將政府公報打造成權威、規範、便民的政務公開平台,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級權威發布。建立以中央、省、市三級為主的政府公報體系,堅持傳達政令、宣傳政策、指導工作、服務社會的辦刊宗旨,形成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權威發布平台。國務院公報應及時刊登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逐步實現統一刊登國務院部門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省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辦好本級政府公報,統一刊登本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所屬部門規範性文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其他市、縣級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辦政府公報,地方政府所屬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辦政府公報。政府公報原則上不刊登上級政府及上級政府所屬部門文件,不得刊登商業性廣告。要加強對公報刊登內容的校對審核,杜絕責任差錯,確保公報準確性;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統一公報編排格式,增強公報規範性;縮短出刊周期,優化出刊方式,提高公報時效性。

二、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規範性文件公開審查機制和督促約束機制,建立完善部門文件報送制度、聯絡員制度和報送刊登情況通報制度。發文機關應做好公開屬性審查,將主動公開文件轉送政府公報編輯部門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國務院各部門要及時將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送國務院辦公廳,供國務院公報刊登;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製發的規範性文件應及時送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供本級政府公報刊登。要完善政府公報編校審發等辦刊工作規範和制度體系,優化流程,健全機制,嚴格管理,嚴把質量關口,實現政府公報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三、辦好政府公報電子版。要充分發揮互聯網覆蓋面廣、傳播迅速、便於查詢的優勢,着力辦好政府公報電子版,進一步擴大公報受眾面。在政府網站首頁設立政府公報專欄,重點展示政府公報電子版,並提供目錄導航和內容檢索等服務。優化電子版閱讀界面,實現與紙質版內容格式一致。電子版應與紙質版同步發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政府公報清樣定稿後優先發布電子版。要充分利用電子簽名、電子水印等防護手段,確保電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要適應移動互聯網發展趨勢,推出適合移動平台展示的電子版,提升用戶體驗,滿足手機用戶需求。

四、建設政府公報數據庫。要建立政府公報數據庫並向公眾開放,提供文件檢索功能,方便公眾查閱和開發利用。完善數據庫建設標準規範,做好數據採集和維護工作,推動數據交換整合,實現各級政府公報數據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加強政府公報數據庫安全管理,確保數據完整、準確。推進政府公報數字化工作,實現創刊以來刊登內容全部入庫管理。鼓勵依託政府公報數據庫創新數字化產品,向社會公眾提供多樣化服務。政府公報數據庫要與政府網站資源統籌開發利用,避免重複建設。

五、提升服務效果。要強化政府公報服務公眾的功能,以贈閱為主要發行方式,贈閱範圍應覆蓋本地區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行政)服務大廳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和公共服務場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委會等基層單位和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要適時了解受贈單位政府公報使用情況,優化調整贈閱範圍和數量,不斷提升政府公報使用效果。在確保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登盡登的基礎上,政府公報還可刊登發文機關配套解讀材料等。可通過編印贈閱政策讀本、文件匯編等方式,進一步提升政府公報工作服務水平。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報刊、電視電台以及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媒體,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政府公報的知曉度和影響力。

六、加強組織領導。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地區政府公報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把政府公報工作納入政務公開工作統一部署、統一推進、統一考核。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政府公報工作,加強業務培訓、交流研討和調查研究,不斷創新工作方式,強化能力建設,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責任意識強、文字編輯能力過硬、勇於開拓創新的政府公報工作隊伍。要將政府公報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自籌或向企業、社會攤派。上級政府公報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推動政府公報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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