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6年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評估分析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6年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評估分析的通知
國辦函〔2007〕4號
2007年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6年

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評估分析的通知

國辦函〔200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年度評估分析工作,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以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有關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將組織有關方面對2006年度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2006年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和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估分析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按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分別匯總總體情況及其所包含分類別的具體情況。主要包括2006年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發生起數、傷亡人數、經濟損失、與往年比較情況,以及特別重大、重大兩個層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情況,並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主要特點進行分析。

  (二)應對工作評估。

  對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重點圍繞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防震減災、森林防火、防禦颱風和強對流災害性天氣、防範煤礦事故、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交通和火災事故、處置環境污染事件、應對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防控傳染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以及處置群體性事件等工作,從組織領導、預案編制演練、應急隊伍建設、物資資金準備、監測預警預報、應急防範處置,以及恢復重建、調查處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和環節,對2006年度應急管理工作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評估。既要認真總結防範處置工作中好的經驗和有效做法,又要深刻分析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三)工作建議。

  在應對工作評估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進一步提高防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見和建議,以改進和推動應急管理工作。

  (四)典型案例分析。

  根據點面結合的原則,按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各選擇1—2個典型案例,對應急處置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深入評估分析,以利於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完善預案,改進工作。

  二、評估分析的組織工作

  按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組成四個編寫組。請各組的參加部門負責編寫本部門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評估報告;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本地區典型類別突發公共事件(四大類中的一類或幾類)防範處置工作有關總結分析材料;各組牽頭部門在各部門、各地區評估報告和總結分析材料基礎上匯總形成該類別突發公共事件評估報告。各有關部門分組如下:

  1.自然災害組:由民政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地震局、氣象局、海洋局、國家防辦參加。

  2.事故災難組:由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國防科工委、公安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國資委、質檢總局、環保總局、民航總局、旅遊局、氣象局、電監會、煤礦安監局參加。

  3.公共衛生事件組:由衛生部牽頭,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林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參加。

  4.社會安全事件組:由公安部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民委、民政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環保總局、宗教局、銀監會、證監會、信訪局參加。

  三、評估分析的有關要求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突發公共事件年度評估分析工作。牽頭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和計劃安排,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組織精幹力量積極參與,全面、準確、深入地進行總結分析並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

  2.要做好各方面基礎數據統計和材料匯總工作,各項數據的統計要規範、細緻,避免重複和疏漏。要按照定性與定量、文字與圖表、概括描述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評估分析,做到語言精煉、層次清晰、內容充實並配以典型實例。

  3.請各有關部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名參加評估工作的聯絡人員,將姓名、職務、手機和固定電話於2007年1月20日前告國務院應急辦,並於2月10日前將經負責同志審定後的本地區總結分析材料和本部門評估報告稿(一式10份)及電子數據送交國務院應急辦。內容涉密的通過機要交換,電子數據可通過國務院值班信息管理系統報送。

  4.請各組牽頭部門於3月20日前將匯總編寫的本類別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評估報告報國務院辦公廳。

  5.請各地區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和本通知精神,組織開展好本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的評估分析,以促進應急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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