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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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42號 2001年6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
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去年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開展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在加快制度建設、探索治本措施、加強監督檢查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農民負擔重的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有些地方還相當嚴重。從去年底檢查的情況看,有的地方違反規定仍平攤農業特產稅、屠宰稅,超限額收取提留統籌費,對災區和貧困戶的稅費減免政策也沒有落實;有的地方和部門有令不行,仍然巧立名目,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進行各種攤派,特別是中小學亂收費、電網改造加價收費、報刊訂閱攤派和達標升級活動等問題仍然突出;還有的地方減輕農民負擔責任制流於形式,監督檢查不力,極少數基層幹部的群眾觀念和法制觀念淡薄,作風粗暴,在農村開發建設中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出資出勞,強行向農民收款收物,個別地方甚至釀成了嚴重事件,引發惡性案件。農民負擔重的問題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發展和穩定的重要根源,必須下決心抓緊解決。
今年是「十五」計劃開局的第一年,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村穩定的任務相當繁重,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是當前國民經濟和農村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在農民增收困難的情況下,減輕農民負擔,讓農民休養生息,是增加農民收入的首要之舉。堅決制止各種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切實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讓農民安居樂業,對於維護農村乃至全國的穩定至關重要。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講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減輕農民負擔切實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加大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力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政策上來,切實做好當前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為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決貫徹執行中央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
減輕農民負擔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方針,必須長期堅持。今年全國大多數尚未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要繼續執行中央「一項制度、八個禁止」的規定,一如既往地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做到思想不鬆懈,政策不鬆動,工作不鬆勁,採取切實措施使今年農民承擔的稅費負擔水平比上年有所減輕。
嚴格執行提留統籌費的預決算制度。今年提留統籌費一律不得超過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和1997年的預算額,繼續停止除農村義務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農村教育集資。各地要根據適當調整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部署的實際情況,採取得力措施,抓緊做好今年的提留統籌費預算工作,儘快把負擔監督卡分發到戶,嚴格規範卡內項目,嚴禁加項加碼。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監督管理。同時,要及時向群眾做好宣傳工作,教育和引導他們自覺按照政策規定繳納稅費,履行應盡的義務。
繼續落實好「八個禁止」的規定。禁止平攤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禁止一切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禁止一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禁止面向農民的集資;禁止各種攤派行為;禁止強行以資代勞;禁止在村里招待下鄉幹部,取消村組招待費;禁止用非法手段向農民收款收物。對違反「八個禁止」規定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切實做好對災區和貧困戶的稅費減免工作。對受災嚴重、生活困難的農戶,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鄉統籌費和村提留。對因執行減免政策而減少的稅費收入,要通過上級轉移支付的辦法解決,不得分攤到其他農戶。同時,禁止在災區、貧困地區向農民搞任何名義和任何形式的集資或募捐活動。
在西部大開發、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小城鎮建設中,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農村實際出發,堅持群眾自願和量力而行的原則,絕不能搞強迫命令,增加農民的負擔。取消基本建設投資中要求農民無償出資出勞進行配套的做法。各級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應按照「誰建設、誰拿錢」的原則,不留投資缺口。不得違反農民意願,干預農民自主生產經營,強制農民種這種那,強迫農民接受經營性服務。嚴厲打擊和嚴肅查處坑農害農的違法違紀行為。
已經批准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28號)的規定,積極穩妥地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要注意區別不同情況,嚴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前向農民突擊清欠。從輕確定農民稅費負擔水平,認真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政策措施;穩步推進配套改革,切實加強監督檢查,防止農民負擔反彈。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後,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攤派,不得將改革後取消的行政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不得將「一事一議」變成固定的收費項目,並擅自擴大範圍和提高限額標準。
二、深入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檢查
按照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的部署,針對當前農民反映強烈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以及各種攤派等突出問題,今年6月至11月,在全國範圍內,對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農村電網改造和農村用電亂收費、報刊攤派、達標升級活動等問題開展一次農民負擔專項檢查。通過檢查,推動減輕農民負擔和專項治理工作不斷深入。
對農村中小學收費的專項檢查工作,由教育部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檢查各地對中小學亂收費行為是否進行了全面清理和糾正、查處;擅自設立的收費項目是否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費標準是否糾正;農村中小學生用書費用是否降了下來;一切通過學校代收的費用是否取消;貧困地區是否在嚴格審核雜費和課本費標準基礎上試行了「一費制」;省一級是否重新制定了統一的收費標準;地方政府和部門違反規定向學校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和截留、平調、挪用收費收入的現象是否得到了制止等。
對報刊攤派的專項檢查工作,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檢查各地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刊征訂進行了清理;是否存在以部門發文或以回扣等違法手段向基層攤派訂閱報刊;是否制定和落實了對農村報刊征訂費用的控制標準和總額;對攤派報刊的問題是否進行了認真糾正和及時處理等。
對農村電網改造和農村用電亂收費的專項檢查工作,由國家計委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檢查在農村電網改造中有無亂集資、亂收費和超標準收費,強制農民義務出工、出料、攤派食宿等變相收費或搭車收費,強迫農民購買高價電錶,借校表為由向農民多收費等問題;有無超過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電價亂漲價,亂攤變線損多收費的現象;農網改造和農電體制改革完成地區是否實現了城鄉同網同價等。
對農村達標升級活動的專項檢查工作,由國務院糾風辦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檢查各地是否還存在已明令取消的達標升級活動;是否取消了有關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的規定;是否停止了各種創建、評比、驗收、授牌、命名等變相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等。
在開展上述專項檢查的同時,各地有關部門要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建房、計劃生育、結婚登記等方面的亂收費或搭車收費問題一併進行檢查,抓典型,舉一反三,認真整改。
各牽頭部門要制定檢查方案,進行部署;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有關牽頭部門的要求進行自查和重點檢查;在自查和檢查的基礎上,各牽頭部門要組織聯合抽查。這項工作要全面、深入,上下結合,條塊結合,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做到邊清邊查,邊查邊改。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凡違反規定出台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費標準要堅決降低,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文件要堅決廢止,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和檢查、評比活動要堅決停下來。檢查工作要接受群眾監督,處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監督檢查。檢查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將檢查情況和整改意見分別向同級政府和有關牽頭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今年下半年,各有關部門都要結合農民負擔專項檢查,對本部門、本系統涉及農民的收費文件和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清理情況要在11月底前報國務院辦公廳並抄送農業部。今後,凡出台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和項目,必須按規定事先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三、認真落實減輕農民負擔責任制
減輕農民負擔既是經濟工作,也是政治任務,必須實行減輕農民負擔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和任用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縣、鄉兩級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狠抓中央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落實。要進一步健全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機制,農業、紀檢監察(糾風)、財政、計劃(物價)、法制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各負其責,加強監管。在地方機構改革中,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部門責任。有關部門要帶頭執行中央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規定,維護政令統一,做到令行禁止。
要嚴肅紀律,加大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定向農民亂收費和集資攤派的,要追究有關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對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如數退還農民;對因加重農民負擔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而引發嚴重群體事件和惡性案件,除要嚴肅處理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外,還要追究當地市(地、州)、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對隱瞞不報和上報不及時、查處不力的,要從重處理。對一些加重農民負擔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對屢次發生涉及農民負擔嚴重事件和惡性案件,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性質特別嚴重的,要對省級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堅決把涉及農民負擔的嚴重事件和惡性案件數量壓下來。實行減輕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制度,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一律不得評為先進,責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當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對農民負擔狀況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抓緊部署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要結合農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的教育管理,幫助他們增強群眾觀念、政策觀念和法制觀念,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執行政策的自覺性。要注意做好涉及農民負擔的來信來訪工作。凡發生涉及農民負擔嚴重群體事件的地方,主要領導要到第一線,面對面向群眾做疏導和化解工作,迅速和妥善處理,防止事態擴大,維護農村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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