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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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3〕94號
2003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



    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3〕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着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各地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對推動國民經濟增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建設領域信用體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備和執法不嚴,建築市場供求失衡,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以及部分地區不切實際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等,造成在建築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問題。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工作重點和目標

   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現象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嚴重影響了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進一步加劇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從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將解決建設領域工程款拖欠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建築業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各地政府要對當地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採取有效措施,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重點解決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到清理與防範並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時,嚴格項目審批和市場監管,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培育信用體系,健全法規制度,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從源頭上防止發生新的拖欠。自2004年起,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加大工作力度,解決拖欠的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一)解決房地產開發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拖欠工程款情況進行檢查和清理。對有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其投資設立的項目開發公司),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督促其儘快還款。對拒不改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大處罰力度,不批准其投資設立新的項目開發公司;計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批准其新開發建設項目、不為其辦理用地手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在審批規劃等方面採取措施,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儘快解決拖欠的工程款。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將企業拖欠工程款情況告知該企業的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將其列為信用不良單位,依法減少授信額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二)解決地方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對政府及有關部門投資的工程項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徹底清理發生拖欠工程款的項目。對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結合自身財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從本級財政每年安排用於城市建設的資金(包括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中,劃出一定的比例專項用於清償拖欠工程款。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國債投資)的項目,地方政府已經承諾的配套資金必須儘快落實。凡逾期未能基本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除極特殊的項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

  (三)解決其他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對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各地要明確負責檢查和清理的部門,根據工程項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體情況,參照解決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辦理。

  (四)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拖欠的工程款。鼓勵建築業企業主動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人民法院提供業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幫助建築業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有關部門和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要積極採取措施,協助人民法院解決拖欠工程款案件訴訟時間和判決後執行等方面的問題。

  (五)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加強監察執法,嚴厲打擊以各種名目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違規行為,幫助農民工追討工資。要對農民工集中的建築業企業、在建工地進行逐一排查,檢查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和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對有拖欠和剋扣行為的企業,責令其立即補發;不能立即補發的,要制訂清欠計劃,限期補發。凡因工程項目業主拖欠建築業企業工程款,致使建築業企業不能按時發放農民工和工人工資的,要嚴肅追究業主的責任,責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並向社會公布。已獲得工程款的建築業企業,要優先償付拖欠農民工和工人工資。對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和工人工資的建築業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通過媒體予以曝光,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發生

  (一)嚴格審批管理,加強市場監督。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把好各項審批關口,加強市場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建築業企業市場准入和清出制度,繼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有效控制建築業企業數量和從業人員總量,遏制建築市場的惡性競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批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資質管理,避免自有資金不足的房地產企業進入市場,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隱患。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項目審批管理,對於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工程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且後續資金來源應有保障。項目資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項,不頒發施工許可證。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蓋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工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抽逃項目資本金的行為。

  (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要求,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加大建築市場監管力度。要嚴肅查處規避招標和假招投標,綜合整治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防止非法用工行為導致拖欠工資問題。總承包企業分包工程必須使用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

   各地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引入市場化運作方式,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力量,共同推進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要研究制定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信用標準,把按規定兌現工程款和工資作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學評價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完善業主、建築業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要將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場監管制度結合起來,建立失信懲戒機制,約束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三)完善各項法規制度,嚴格合同管理。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建設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儘快制定和完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配套的有關法規、制度,規範業主和建築業企業行為,保護建設工程項目雙方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深入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改革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積極推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等風險管理方式。政府投資工程可結合投資體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項目代建制,也可由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投資計劃,直接向中標的建築業企業撥付工程款。

   建設工程項目當事人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訂立合同。建設方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築業企業承攬工程前要進行充分的工程項目風險評估,增強合同意識和合同管理能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嚴格按照合同加強工程質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質量、工期問題造成拖欠工程款糾紛。建築業企業要依法與農民工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報酬等內容,並嚴格履行。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資舉報制度和解決拖欠工資的工作機制,加強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切實做到專人負責、申訴有門、處理及時、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地對侵犯農民工和工人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四)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中介機構行為。建築業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建築業企業自覺抵制業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當競爭,幫助和組織企業清償債權債務。對於嚴重或惡意拖欠工程款的業主以及搞不正當競爭、簽訂「陰陽合同」的建築業企業,要記入檔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向社會曝光其不良行為。

   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依法據實為建築業企業出具有關房地產企業的資信證明,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要依法對工程質量、工期、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督,依據監理情況作出公正評判。造價諮詢機構要為工程項目雙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價諮詢服務。有關仲裁機構要重視發揮質量監督、工程監理、造價諮詢等機構在仲裁過程中的作用,對拖欠工程款和工資等糾紛依法裁決。

     四、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組織領導

  (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有關部門要按照現行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制。要按照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統一要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監管中不依法行政、不嚴格執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個人,要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

  (二)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為推動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有效解決,由建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商制度,指導各地開展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開展建設領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6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辦公廳並抄送建設部。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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