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在未經批准前即擅自與外方商定出訪事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在未經批准前即擅自與外方商定出訪事宜的通知 國辦發〔1986〕81號 1986年10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在未經批准前
即擅自與外方商定出訪事宜的通知
國辦發〔198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上海市擬由一位副市長應阿拉伯銀行董事長兼總經理的邀請訪問約旦等國。但在報請國務院批准之前,上海就同該銀行駐京辦事處商定了訪問的具體時間和日程。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作了嚴厲批評,並批示:「此事應轉告各省市,以免再次發生。今後如再發生同樣事情,不但不批准,還應給以處分。」
據了解,此類「先斬後奏」的情況在其他一些省市和部門也屢有發生,不僅在出國工作上有,在邀請外賓來訪工作中也有。今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按照出國審批制度辦事,在未經批准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同外方商定訪問事宜,也不得向外方發出正式邀請。此類問題一經發生,審批部門應堅決不予批准,還要視情節給予應有的紀律處分。此點作為一項涉外工作紀律,請嚴格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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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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