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8年6月28日被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3〕81號
2003年9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城市快速軌道交通(以下簡稱城軌交通)在我國得到較快發展,部分特大城市相繼建成了一批項目,使城市交通狀況有了明顯改善,對充分發揮城市功能,改善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也出現了不顧自身財力,盲目要求建設城軌交通項目的現象。有的未經國家審批,擅自新上城軌交通項目;有的盲目攀比,建設標準偏高,造成投資浪費;有的項目資本金不足,債務負擔沉重,運營後虧損嚴重。為了加強城軌交通的建設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量力而行、有序發展的方針,確保城軌交通建設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城軌交通項目具有一次性投資大,運行費用高,社會效益好而自身經濟效益差的特點。因此,發展城軌交通應當堅持量力而行、規範管理、穩步發展的方針,合理控制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確保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防止盲目發展或過分超前。現階段,申報發展地鐵的城市應達到下述基本條件: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在10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000億元以上,城區人口在300萬人以上,規劃線路的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3萬人以上;申報建設輕軌的城市應達到下述基本條件: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在6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達到600億元以上,城區人口在150萬人以上,規劃線路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1萬人以上。對經濟條件較好,交通擁堵問題比較嚴重的特大城市,其城軌交通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二、加強城軌交通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嚴格項目審批程序

城軌交通發展直接影響到城市的布局結構和發展方向,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所有擬建設城軌交通項目的城市(以下簡稱擬建城市),應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交通發展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城市發展要求和財力情況,組織制訂城軌交通建設規劃,明確遠期目標和近期建設任務,以及相應的資金籌措方案。規劃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組織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擬建城市必須重視和改進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要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按照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提高規劃編制水平,真正發揮規劃對城軌交通項目建設和城市建設的指導作用。對規劃建設城軌交通項目的線路,要搞好沿線土地規劃控制,編制專項土地控制規劃,防止新建建築物對線路的侵占。

城軌交通項目的審批,要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建設規劃進行。擬建城市要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城軌交通建設規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按現行基建程序審批。原則上,城軌交通項目的資本金須達到總投資的40%以上。對社會保障資金有較大缺口、欠發教師及公務員工資、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規模過大,與其籌資能力明顯不適應的城市,其城軌交通項目不予批准。

三、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

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高,是當前影響城軌交通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城軌交通建設必須堅持經濟、實用、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工程建設標準。車站等設施裝修要嚴格控制使用高檔豪華材料。要通過提高規劃、設計和施工水平,合理選擇線路敷設方式、車站形式和換乘方式,採用科學的運營組織模式等措施,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費用。

四、切實加強城軌交通的安全管理,提高災害防禦和應急救助能力

要高度重視城軌交通建設、運營的安全問題,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把確保城軌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作為頭等大事切實抓好。在城軌交通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環節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安全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在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階段要認真進行安全、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的評估,防止地質災害等事故的發生。擬建城市要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建立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城軌交通災害防禦和應急救助能力。

五、改革建設經營管理體制,提高投資效益

城軌交通資金需求量大,僅靠政府單一投資渠道建設,難以滿足城市建設發展的要求。要進一步開放城軌交通市場,實行投資渠道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社會資本和境外資本以合資、合作或委託經營等方式參與城軌交通投資、建設和經營,並採取招標的方式公開、公正地選擇投資者。在融資渠道上,鼓勵和支持企業採取盤活現有資產、發行長期建設債券和股票上市等方式籌集資金。城軌交通沿線土地增值的政府收益,應主要用於城軌交通項目的建設。

要改革現有國有城軌交通企業的經營體制,引入競爭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要通過加強管理,理順價格,開拓經營範圍,提高企業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減輕城市財政壓力,逐步實行自負盈虧。

六、堅持裝備國產化政策,促進設備製造業發展

擬建城市要認真貫徹設備國產化的有關政策,積極採用國產設備,促進國內設備製造業發展。要不斷提高城軌交通項目設備的國產化比例,對國產化率達不到70%的項目不予審批。進口的整車設備要照章納稅。原則上不使用限定必須購買外國設備的境外資金。必須進口的設備,要實行招標採購,所需外匯儘量使用國內銀行外匯貸款。要通過規範城軌交通建設標準,完善技術政策和技術體系,規範和統一設備制式,為國內設備製造企業生產和研發創造條件。國內城軌交通設備生產企業,要加快人才培養和技術更新,通過技術引進和自主開發,提高設備製造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確保為城軌交通項目及時提供所需設備。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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