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外開放的港口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外開放的港口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85〕54號
1985年8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外開放的

港口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85〕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對外開放的港口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的社會秩序相當混亂。我方有的登外輪人員向海員乞討吃喝,索要物品,偷看外輪播放的淫穢錄相;有的出租汽車司機漫天要價、強行索取和兌換外匯券;有些旅遊點,外賓和國內遊客一到,許多商販蜂擁而上,尾隨叫賣,強行兜售商品,有的甚至擠傷外賓;有的以賣旅遊商品為名,騙取遊客錢財;有的不法分子盜竊、搶奪、搶劫外賓財物,侵害人身安全。這些不良風氣嚴重地損害了國家聲譽,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如不堅決糾正,任其滋長蔓延,勢將造成更大的危害。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要認真予以整頓,訂出管理辦法,糾正不良風氣」的指示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結合精神文明建設和開展「五講四美三熱愛」活動,進行愛國主義、文明禮貌和職業道德教育,使所有涉外工作人員和有關地區的人民群眾,在同外賓接觸中,自覺遵守外事紀律,顧大局,識大體,不卑不亢,自尊自重,維護國家的尊嚴,愛惜自己的人格。廣大群眾對有損國格、人格的事情和違法犯罪行為要進行堅決鬥爭。

  二、各地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對對外開放的港口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等的社會秩序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和整頓,並定出糾正和防止涉外工作中不良行為的措施,以及監督檢查的辦法。

  三、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設立人民政府或管理機構,加強管理工作。在較大的旅遊點,也要參照《條例》規定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切實搞好管理工作。

  四、各開放口岸要加強對港區和錨地的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便進入港區和錨地。要加強對登輪人員的教育,所有登輪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登外輪工作人員守則》。

  五、在旅遊點出售商品,不論國營、集體單位或個體商販,都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農民臨時出售土特產品,須持臨時營業執照,並定點設攤銷售,亮照經營。不得隨意流動出售,不得尾隨圍堵外賓強行兜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對無照經營的,一律取締;對不遵守市場管理規定,不聽從管理人員勸阻的,要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加強對港口地區、旅遊點和賓館的管理,視為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各有關部門的分工,建立責任制,切實加強管理,搞好社會秩序,逐步樹立反映社會主義精神風貌的良好社會風氣。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