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為此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隨着全球化趨勢的增強,經濟和社會的急劇變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保護和發展遇到很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面臨着嚴峻形勢。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有關扶持對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編輯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繫國家統一的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着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隨着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衝擊。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目標和方針 編輯

工作目標:通過全社會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我國珍貴、瀕危並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並得以傳承和發揚。

工作指導方針: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和整體性,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在科學認定的基礎上,採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社會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

工作原則: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

三、建立名錄體系,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編輯

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有序進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分類別制訂普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通過制定評審標準並經過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准公布。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鑑別真偽。經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徵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並予以妥善保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出境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也要予以保護,對已被確定為文物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發揮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可採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後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研究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並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的方式。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社區、鄉村,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的活動。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協調有效的工作機制 編輯

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由文化部牽頭,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與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同時,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諮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及時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和目標。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根據其總體規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循序漸進,逐步實施,為創建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積累經驗。

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專門人才。

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逐步將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編入有關教材,開展教學活動。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附件1: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附件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附件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