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航飛行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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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航飛行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4〕37號 2004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民航飛行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民航無線電陸空通信頻率多次受到不明電台的非法干擾,特別是今年3月12日至4月12日接連發生8起,干擾事件明顯增多,嚴重危及民航飛行安全。此外,一些單位、個人在機場附近施放氣球、風箏、燃燒秸稈等,對飛機安全起降也構成嚴重威脅。為確保民航飛行安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確保民航飛行安全的重要性,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確保民航飛行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大局,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出發,高度重視民航飛行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制,明確管理重點,突出抓好民航飛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避免發生重特大民航事故。特別是在民航管理體制改革、機場下放地方管理後,各地人民政府要負起責任,從嚴管理,把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民航主管部門要強化行業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共同營造良好的民航飛行環境。
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民航安全管理需要,抓緊制訂完善民航飛行安全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規範機場淨空區域內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建設,消除電磁輻射對民用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影響,為民航飛行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各級民航、無線電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氣象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嚴格執法;對干擾航空專用頻率、破壞機場淨空環境的事件,要及時調查,依法予以整治和打擊,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航空專用頻率的使用安全。各級無線電管理、工商、質檢、海關等部門,要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在研製、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各環節實行嚴格審批和監控,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對航空專用頻率的干擾。各相關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系統內無線電設備的管理,加強對從事無線電工作有關人員的教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管理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經常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要加強無線電監測手段建設,完善監測網絡,及時排查對航空專用頻率的干擾。
四、加強機場淨空管理,確保飛機起降安全。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禁止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違反規定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影響民航飛行安全的設施,防止新增障礙物。要加強管理,完善措施,在機場周圍設立明顯的淨空標誌,嚴禁在機場附近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等,嚴禁放飛影響民航安全的鳥類動物、氣球、風箏和其他升空物體,不得燃放升空高度超標的煙花、焰火等。
五、強化內部防範措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民航主管部門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監督,落實責任。要進一步細化各項防範措施,制訂應急預案,並加強對飛行員、管制員等相關人員的教育,規範飛行及管制人員通話用語,增強防範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各航空公司和航空保障部門要加強飛機和相關設施設備的檢(維)修,認真遵守各項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技術和心理教育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和崗位技能。
六、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組織開展民航安全大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機場單位要結合實際,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公眾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各地區要立即組織開展民航飛行安全大檢查,排查不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民航總局要會同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廣電總局、體育總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地區的民航飛行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各地區要將檢查情況報民航總局,由民航總局匯總後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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