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5〕24號 2005年9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近一個時期,一些企業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態奶,在產品標識上誤導消費,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農牧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我國奶業健康發展。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液態奶生產經營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液態奶標準並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為了滿足廣大消費者對優質液態奶的需要,在巴氏殺菌乳生產中不允許添加復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勵在滅菌乳生產中全部使用生鮮乳。考慮到當前的生產和市場狀況,可以適當生產復原乳,但必須使用合格的原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生產,不得摻雜使假。
二、實行生產備案制度。生產加工企業凡在液態奶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復原乳的,必須在產品正式投產前如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乳粉的進口數量,進貨數量、質量、產地及其生產企業;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態奶的投產時間和生產周期;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態奶的產量,每批液態奶成品中復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的液態奶的銷售區域等信息。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書面報告。凡是未經備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應於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補辦備案手續。
三、嚴格產品標識標註管理。為便於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凡在滅菌乳、酸牛乳等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復原乳的,不論數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產企業必須在其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醒目標註「復原乳」,並在產品配料表中如實標註復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產但未標註「復原乳」的奶製品允許銷售至2006年1月15日。
四、加大執法力度。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液態奶生產經營企業和市場的監督檢查,嚴格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和市場准入制度。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復原乳原料生產的,按摻雜使假處理;銷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液態奶的,按銷售不合格商品處理;對未經備案或者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以及備案信息不實的,應責令停產整改;已上市銷售的,責令撤下櫃檯;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對未按前述規定標註復原乳字樣、未在產品配料表中明示復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按摻雜使假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依法從嚴處罰;對違法生產、銷售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廣泛、深入地宣傳復原乳、巴氏殺菌乳、滅菌乳等科普知識,保證消費者在選擇液態奶產品時能夠獲得客觀真實信息,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消費、健康消費,創造讓廣大人民群眾放心滿意的消費環境。另一方面,要在媒體上對違規企業及時曝光,增加透明度,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取得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把奶製品作為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產品,切實加強領導,密切協作,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並加強督查工作,務求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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