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4〕25號 2004年3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國辦發〔200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我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批具有重要經濟、科研和生態價值的生物物種資源得到了保護。但由於多種原因,我國生物物種資源喪失和流失的問題還很突出。為全面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重要性。生物物種資源(包括生物遺傳資源,下同)是維持人類生存、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物質基礎,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資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站在國家和民族長遠利益的高度,以對子孫後代高度負責的態度,將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定工作重點,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開展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宣傳教育,廣泛普及科學知識,樹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意識。要針對突出問題,抓住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不斷提高全社會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責任感。 (二)開展生物物種資源調查。我國生物物種資源種類多、數量大、分布廣,是世界生物物種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為全面掌握我國生物物種資源狀況,要迅速開展一次全國生物物種資源調查,爭取用二到三年的時間,基本查清我國栽培植物、家畜家禽種質資源和水生生物、觀賞植物、藥用植物等物種資源的狀況。 (三)做好生物物種資源編目工作。開展動植物特有種、我國起源的栽培植物、家畜家禽及其野生親緣種、變種、品種和品系,以及具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或潛在用途的野生藥用、觀賞動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種資源的整理和編目。要研究制定生物物種資源評價指標和等級標準,完善重點保護生物物種目錄,建立國家生物物種資源協調交流機制、全國統一的數據庫系統,實現信息網絡聯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全國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和編目工作,由環保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 (四)制定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在開展生物物種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環保總局要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中科院、中醫藥局等部門制定全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分別編制本行政區和相關領域的保護利用規劃。各級保護利用規劃要納入國家和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五)加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野生動植物物種資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緣種、家畜家禽近緣種的就地保護和生物物種資源收集保存庫(圃)、植物園、動物園、野生動物園、種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設,做好生物物種資源遷地保護和保存;建設一批離體保護設施和生物物種資源基因核心庫,加強動物基因、細胞、組織及器官的保存和特異優質基因的保護。 (六)健全生物物種資源對外輸出審批制度。進一步建立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強化生物物種資源對外輸出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國家生物物種資源聯絡機制,對外提供及國外機構和個人在我國境內獲取生物物種資源,必須按程序報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將有關進出口資料信息抄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 (七)建立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查驗制度。建立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查驗制度,加強對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的監管。攜帶、郵寄、運輸生物物種資源出境的,必須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批准證明,並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涉及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須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要按各自職責對出入境的生物物種資源嚴格檢驗、查驗,對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種資源,要依法予以沒收。 (八)加強生物物種資源對外合作管理。對外提供生物物種資源,涉及生物物種資源的對外合作項目,要簽訂有關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保知識產權等研發利用的成果和利益共享,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對外合作項目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有關規定,應有我國研究人員的充分參與,所涉及的研發活動主要在我國境內進行。對於申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生物物種資源研究開發成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要予以保護。 (九)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要制定專項科研計劃,加強生物物種資源基礎理論、保護技術和開發利用研究,開展生物物種資源遺傳分析和綜合鑑定,為科學保護和利用生物物種資源提供技術支撐。 (十)加強人才培養。要針對當前生物物種資源保護人才流失和業務骨幹缺乏的實際,積極採取措施,創造必要條件,吸引和穩定專業技術人才,積極引進科技骨幹人才,開展技術培訓,切實加強專業和管理隊伍建設。 (十一)加大資金投入。要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將所需經費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切實加強和完善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技術手段,提高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水平。 (十二)強化預警監督。建立生物物種資源監測預警體系,及時掌握重要生物物種資源的動態變化,科學預測近期、中期和長期發展趨勢,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生物物種資源及其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應制定和落實補救措施。 (十三)完善立法工作。抓緊起草生物物種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規範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採集、收集、研究、開發、貿易、交換、進出口、出入境等活動。嚴格控制直接商品化利用野生資源,鼓勵優先使用人工培育的生物物種資源。 (十四)加大執法力度。要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嚴格執法,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並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當前要重點檢查現有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持有、對外交換和提供生物物種資源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五)加強領導和協調。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涉及多部門和多領域,為避免工作重複和疏漏,國務院決定建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一組織、協調國家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由環保總局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環保總局負責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組織協調,會同監察部加強監督檢查。教育、建設、農業、衛生、林業和中醫藥等部門負責本行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工商、商務、海關、質檢等部門負責市場和出入境管理;科技、知識產權等部門負責科研開發和知識產權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制訂經濟政策並落實所需資金。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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