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6〕10號
2006年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電力需求持續增長,電力設施滿負荷運行,電力生產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人為損壞電力設施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嚴重危害電力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同時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切實保障電力安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保護電力設施安全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的基礎和關鍵環節,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要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依法打擊和防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生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和施工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電力企業要進一步提高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加強生產安全管理和電力設施的保養維護。要堅持「打防並舉,以防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齊抓共管的合力,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和電力可靠供應。

  二、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展改革、電力監管、公安、工商、林業、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負責人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保障措施,加強信息通報和交流,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政企長效機制,依法有效打擊和防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要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範保護措施組成的內部安全防範網絡,普及和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範的新技術和新成果,提高整體防控水平。

  三、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地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重點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偵辦力度,儘快破獲;對已經抓獲、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儘快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違章施工、違法亂建等損壞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依法實施處罰或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要進一步加強對廢舊金屬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品收購站點,打擊收贓、銷贓行為,堵塞銷贓渠道。對非法收購電力專用器材和物資的要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要調動各方積極性,實施群防群治,公布涉電違法犯罪的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獎勵制度,對破獲涉電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舉報有功、有立功表現的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四、加強電力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

  電力企業要加大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力度,制訂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落實專業巡線崗位責任制,提高專業巡線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進一步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落實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電力系統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要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強化治安保衛,嚴防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要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制度,對需要爆破、開挖、取土的各類建設項目,要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電力生產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完善預警機制。在破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後,要指導和協調電力企業儘快修復損毀設施和線路,確保電力安全和可靠供應。

  五、進一步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要大力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教育和引導人民群眾踴躍參與巡線護線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進一步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網絡的作用,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遏制違法犯罪行為。要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切實保障電力安全和社會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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