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錫出口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錫出口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4〕5號
1994年1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錫出口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4〕5號

外經貿部、國家計委、海關總署:

  外經貿部《關於加強錫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1993〕外經貿管發第65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同意對錫(包括錫錠、錫砂、焊錫)的出口,不論何種貿易方式(包括現匯、易貨、邊境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均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出口計劃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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