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眾創空間發展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眾創空間發展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6〕7號
2016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眾創空間發展

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增強發展新動能、促進社會就業、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的重要途徑,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支撐,國務院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舉措,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當前,全國各地湧現出一批有亮點、有潛力、有特色的眾創空間,已經成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陣地和創新創業者的聚集地,呈現蓬勃發展的良好勢頭。為充分發揮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和驅動作用,緊密對接實體經濟,有效支撐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需要繼續推動眾創空間向縱深發展,在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產業領域強化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的協同創新,加快建設一批眾創空間。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快眾創空間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促進眾創空間專業化發展,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專業化服務,更大釋放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增強實體經濟發展新動能。通過龍頭企業、中小微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創客等多方協同,打造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眾創空間,吸引更多科技人員投身科技型創新創業,促進人才、技術、資本等各類創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進產業鏈創新鏈深度融合,不斷提升服務創新創業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過為創新創業者提供工業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知識產權、專利標準、中試生產、產品推廣等研發、製造、銷售相關服務,實現產業鏈資源開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創新服務個性化。通過整合專業領域的技術、設備、信息、資本、市場、人力等資源,為創新創業者提供更高端、更具專業特色和定製化的增值服務。

  三是創業輔導專業化。通過凝聚一批熟悉產業領域的創業導師和培訓機構,開展創業培訓,舉辦各類創業活動,為創新創業者提供更加適合產業特點的創業輔導服務,提高創新創業者的專業素質和能力,培養更多適應經濟轉型升級的創新人才。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向創業者開放創新資源,降低創新創業成本,加強創新鏈與產業鏈、資金鍊的對接,讓市場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

  二是堅持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要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重點,擴大「雙創」的源頭供給,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使科技人員成為創新創業的主力軍。

  三是堅持服務和支撐實體經濟發展。要與「互聯網+」行動計劃、「中國製造2025」、大數據發展行動等相結合,促進龍頭骨幹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服務、管理等方面改革創新,加快發展「製造+服務」的智能工廠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業,為經濟發展注入新技術、新裝備、新模式,培育新業態,催生新產業。

  

二、重點任務

  (三)在重點產業領域發展眾創空間。重點在電子信息、生物技術、現代農業、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醫藥衛生、文化創意和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領域先行先試,針對產業需求和行業共性技術難點,在細分領域建設眾創空間。

  (四)鼓勵龍頭骨幹企業圍繞主營業務方向建設眾創空間。按照市場機制與其他創業主體協同聚集,優化配置技術、裝備、資本、市場等創新資源,實現與中小微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各類創客群體有機結合,有效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形成以龍頭骨幹企業為核心、高校院所積極參與、輻射帶動中小微企業成長發展的產業創新生態群落。

  (五)鼓勵科研院所、高校圍繞優勢專業領域建設眾創空間。發揮科研設施、專業團隊、技術積累等優勢,充分利用大學科技園、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創新載體,建設以科技人員為核心、以成果轉移轉化為主要內容的眾創空間,通過聚集高端創新資源,增加源頭技術創新有效供給,為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專業化服務。

  (六)建設一批國家級創新平台和雙創基地。依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試點建設一批國家級創新平台,推動各地發展各具特色的雙創基地。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園區等要結合國家戰略布局和當地產業發展實際,發揮重點區域創新創業要素集聚優勢,打造一批具有當地特色的眾創空間,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及產業園等共同形成創新創業生態體系。

  (七)加強眾創空間的國際合作。鼓勵龍頭骨幹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與國外先進創業孵化機構開展對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眾創空間,鼓勵龍頭骨幹企業與國外創業孵化機構合作建立投資基金。支持眾創空間引進國際先進的創業孵化理念,吸納、整合和利用國外技術、資本和市場等資源,提升眾創空間發展的國際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員以及海歸人才、外國人才到眾創空間創新創業,在居住、工作許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現有創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潛力,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形成支持眾創空間發展的政策體系。

  (八)實行獎勵和補助政策。有條件的地方要綜合運用無償資助、業務獎勵等方式,對眾創空間的辦公用房、用水、用能、網絡等軟硬件設施給予補助。支持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為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提供服務。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可以申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採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進入技術創新領域,支持包括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優勝項目在內的創新創業項目和團隊,推動眾創空間發展。

  (九)落實促進創新的稅收政策。眾創空間的研發儀器設備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按照稅收有關規定適用加速折舊政策;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眾創空間發生的研發費用,企業和高校院所委託眾創空間開展研發活動以及小微企業受委託或自身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眾創空間可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

  (十)引導金融資本支持。引導和鼓勵各類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眾創空間相結合,完善投融資模式。鼓勵天使投資群體、創業投資基金入駐眾創空間和雙創基地開展業務。鼓勵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天使投資基金,支持眾創空間發展。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試點地區探索為眾創空間內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試點投貸聯動。支持眾創空間內科技創業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十一)支持科技人員到眾創空間創新創業。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有關規定,落實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政策。對本單位科研人員帶項目和成果到眾創空間創新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探索完善眾創空間中創新成果收益分配製度。對高校、科研院所的創業項目知識產權申請、轉化和運用,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支持。進一步改革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於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轉化成果的積極性。

  (十二)調動企業參與眾創空間建設的積極性。企業建設眾創空間的投入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國有企業對眾創空間投入較大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適用有關科技創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後產能、處置「殭屍企業」過程中形成的閒置廠房、空餘倉庫以及生產設施,改造建設眾創空間,鼓勵企業通過集眾智、匯眾力等開放式創新,吸納科技人員創業,創造就業崗位,實現轉型發展。

  (十三)促進軍民技術雙向轉化。大力推動軍民標準通用化,引導民用領域知識產權在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運用。軍工技術向民用轉移中的二次開發費用,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向眾創空間開放共享的專用設備、實驗室等軍工設施,按照國家統一政策,根據服務績效探索建立後補助機制,促進軍民創新資源融合共享。

  

四、組織實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眾創空間建設的宏觀指導和工作協調,結合行業和地方發展實際,推進各具特色的眾創空間建設和發展。加強對眾創空間發展情況的監測、統計和評估。建立統一的政策信息發布平台。各地區各部門對眾創空間等平台的扶持情況要上網公示,做到公開透明,避免多頭重複支持。

  (十五)加強示範引導。鼓勵各地、各類主體積極探索支持眾創空間發展的新政策、新機制和新模式,不斷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持續提高創新創業服務能力。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創新要素集聚區域的管理部門要率先行動起來,主動做好服務,為眾創空間的專業化發展創造條件,開展先行先試,作出引領示範。

  (十六)加強分類指導。要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升級的具體需求,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採取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實現重點突破,增強示範帶動效應。要統籌考慮各地區經濟發展、科技資源條件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推進眾創空間在不同區域的建設和發展。

  (十七)加強宣傳推廣。及時總結和交流眾創空間建設的做法和經驗,對模式新穎、績效突出的案例進行宣傳推廣,樹立品牌,擴大影響。對眾創空間和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湧現出來的優秀創業項目、創業人物加大宣傳報道力度,在全社會弘揚創新創業文化,激發創新創業熱情。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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