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2〕42號 2012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大力發展以林下種植、林下養殖、相關產品採集加工和森林景觀利用等為主要內容的林下經濟,取得了積極成效,對於增加農民收入、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生態建設成果、加快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市場為導向,科學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大力推進專業合作組織和市場流通體系建設,着力加強科技服務、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促進林下經濟向集約化、規模化、標準化和產業化發展,為實現綠色增長,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確保生態環境得到保護;堅持因地制宜,確保林下經濟發展符合實際;堅持政策扶持,確保農民得到實惠;堅持機制創新,確保林地綜合生產效益得到持續提高。
(三)總體目標。努力建成一批規模大、效益好、帶動力強的林下經濟示範基地,重點扶持一批龍頭企業和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逐步形成「一縣一業,一村一品」的發展格局,增強農民持續增收能力,林下經濟產值和農民林業綜合收入實現穩定增長,林下經濟產值占林業總產值的比重顯著提高。
二、主要任務
(四)科學規劃林下經濟發展。要結合國家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制定專項規劃,分區域確定林下經濟發展的重點產業和目標。要把林下經濟發展與森林資源培育、天然林保護、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退耕還林、防沙治沙、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生態建設工程緊密結合,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市場需求等情況,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尊重農民意願,突出當地特色,合理確定林下經濟發展方向和模式。
(五)推進示範基地建設。積極引進和培育龍頭企業,大力推廣「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基地+農戶」運作模式,因地制宜發展品牌產品,加大產品營銷和品牌宣傳力度,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經濟示範基地。通過典型示範,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和發展模式,輻射帶動廣大農民積極發展林下經濟。推動龍頭企業集群發展,增強區域經濟發展實力。鼓勵企業在貧困地區建立基地,幫助扶貧對象參與林下經濟發展,加快脫貧致富步伐。
(六)提高科技支撐水平。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重點加強適宜林下經濟發展的優勢品種的研究與開發。加快構建科技服務平台,切實加強技術指導。積極搭建農民、企業與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種選育、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林產品加工、儲藏保鮮等先進實用技術的轉化和科技成果推廣。強化人才培養,積極開展龍頭企業負責人和農民培訓。
(七)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提高農民發展林下經濟的組織化水平和抗風險能力。推進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建設,為農民提供林權評估、交易、融資等服務。鼓勵相關專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其政策諮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加快社會化中介服務機構建設,為廣大農民和林業生產經營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八)加強市場流通體系建設。積極培育林下經濟產品的專業市場,加快市場需求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健全流通網絡,引導產銷銜接,降低流通成本,幫助農民規避市場風險。支持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農超對接等現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經濟產品延伸,促進貿易便利化。努力開拓國際市場,提高林下經濟對外開放水平。
(九)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執行林木採伐制度,嚴禁以發展林下經濟為名擅自改變林地性質或亂砍亂伐、毀壞林木。要充分考慮當地生態承載能力,適量、適度、合理發展林下經濟。依法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管理。
(十)提高林下經濟發展水平。支持發展市場短缺品種,優化林下經濟結構,切實幫助相關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積極促進林下經濟產品深加工,提高產品質量和附加值。不斷延伸產業鏈條,大力發展林業循環經濟。開展林下經濟產品生態原產地保護工作。完善林下經濟產品標準和檢測體系,確保產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投入力度。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導,農民、企業和社會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充分發揮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等專項資金的作用,重點支持林下經濟示範基地與綜合生產能力建設,促進林下經濟技術推廣和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發展。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林下經濟優勢產品集中開發。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商務、林業、扶貧等部門要結合各地林下經濟發展的需求和相關資金渠道,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天然林保護、森林撫育、公益林管護、退耕還林、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木本糧油基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科技富民、新品種新技術推廣等項目,以及林業基本建設、技術轉讓、技術改造等資金,應緊密結合各自項目建設的政策、規劃等,扶持林下經濟發展。
(十二)強化政策扶持。對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條件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合作林場等,可享受國家相關扶持政策。符合稅收相關規定的農民生產林下經濟產品,應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申請國家相關扶持資金。對生態脆弱區域、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發展林下經濟,要重點予以扶持。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農民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民聯保貸款等業務,加大對林下經濟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帶動和引導作用,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林下經濟發展項目加大貼息扶持力度。
(十四)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大林下經濟相關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將其納入各地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優先安排,結合新農村建設有關要求,加快道路、水利、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切實解決農民發展林下經濟基礎設施薄弱的難題。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林下經濟發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任務,完善政策措施;要實行領導負責制,完善激勵機制,層層落實責任,並將其納入幹部考核內容;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注重增強村級集體經濟實力。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監測統計和信息溝通,充分發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經濟發展的合力。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加強輿論宣傳,加大扶持力度,努力營造有利於林下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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