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十四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十四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54號
1996年8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十四個國家級

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54號

財政部、國務院特區辦公室:

  經國務院同意,大連、天津、秦皇島、煙臺、青島、連雲港、南通、寧波、廣州、湛江、福州和上海閔行、虹橋、漕河涇等十四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新增財政收入全留政策1995年底到期後,在1996―1998年的三年內,按全國統一分稅制財政體制,以1993年的返還為基數,上述十四個經濟技術開發區1995年比1993年新增財政收入中中央財政應得增量部分,採取由中央財政逐年遞減返還的辦法,即1996年返還3/4,1997年返還2/4,1998年返還1/4,1999年停止返還,逐步向全國統一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過渡。在此期間,十四個經濟技術開發區「兩稅」完成數如低於1995年,則在當年應返還數中相應扣減短收數額。具體由你們商有關方面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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