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6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2〕24號
2012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

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十二五」全國城鎮

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為加快建設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提升基本環境公共服務水平、促進主要污染物減排、改善水環境質量,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編制了《「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以提升我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為總體目標,明確了「十二五」期間的建設任務,提出了保障《規劃》實施的具體措施,是指導各地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依據。

《規劃》範圍包括全國所有地區的設市城市、縣城及建制鎮(港澳台地區除外)。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環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將其作為提升基本環境公共服務、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重大環保民生工程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工作任務。「十一五」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積極落實國家部署,不斷加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力度。截至2010年底,我國城鎮生活污水設施處理能力已達到1.25億立方米/日,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77.5%,設施建設超額完成「十一五」專項規劃的要求,化學需氧量(COD)污染減排貢獻率占「十一五」期間全國COD新增削減總量的70%以上。

與此同時,我國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網建設相對滯後、設施建設不平衡、部分處理設施不能完全滿足環保新要求、多數污泥尚未得到無害化處理處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設施建設和運營資金不足、運營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應在「十一五」取得積極成效的基礎上,緊緊抓住當前資金投入力度不斷加大、激勵約束機制日益完善、裝備支撐顯著增強、節能環保產業加快發展的有利時機,精心組織、科學謀劃,加快推進處理設施建設,不斷提高設施運營水平。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順應人民群眾改善環境質量的期望,以提升基本環境公共服務能力為目標,以設施建設和運行保障為主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廠網並舉、泥水並重、再生利用」的設施建設格局,強化政府責任,健全法規標準,完善政策措施,加強運營監管,全面提升設施運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場機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調動社會資金參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積極性。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污水處理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城鎮發展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改善要求相適應,與環保產業發展相促進,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內容和布局。

突出重點,科學引導。重點建設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網,提高管網覆蓋率和污水收集率。通過加強技術指導和資金支持,加快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科學確定設施建設標準,因地制宜選用處理技術和工藝。

加強監管,促進運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管和績效考核制度,強化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全過程的監督管理,促進設施正常運行。

(三)主要目標。

——到2015年,全國所有設市城市和縣城具有污水集中處理能力。

——到2015年,污水處理率進一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城區實現污水全部收集和處理,地級市85%,縣級市70%),縣城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70%,建制鎮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30%。

——到2015年,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80%,其他設市城市達到70%,縣城及重點鎮達到30%。

——到2015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5%以上。

——全面提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率。到2015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一年以上的,實際處理負荷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於75%。

「十二五」期間各項建設任務目標為: 新建污水管網15.9萬公里, 新增污水處理規模 4569萬立方米/日,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2611萬立方米/日,新建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設施規模2675萬立方米/日。

規劃實施後,將新增COD削減能力約280萬噸/年,新增氨氮削減能力約30萬噸/年。

「十二五」時期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標
指標
2010年
2015年
新增
污水處理率(%)
設市城市
77.5
85
7.5
其中:
36個重點城市
100
地級市
85
縣級市
70
縣城
60.1
70
9.9
建制鎮
<20
30
>10
污泥無害化處置率(%)
設市城市
<25
70
其中:36個重點城市
80
縣城
30
建制鎮
30
再生水利用率(%)
<10
15
>5
管網規模(萬公里)
16.6
32.5
15.9
污水處理規模(萬立方米/日)
12476
20805
4569
升級改造規模(萬立方米/日)
2611
污泥處理處置規模(萬噸/年)
518
再生水規模(萬立方米/日)
1210
3885
2675

  註:1.36個重點城市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

    2.2015年全國污水處理規模(20805萬立方米/日)中含2010年底在建規模(3760萬立方米/日)。

     3.污泥處理處置規模以干泥計(下同)。

  

   二、主要任務

  (一)加大城鎮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力度。

  1.建設任務。綜合考慮已建及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和運行負荷率要求,科學確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網規模,優先解決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不足的問題,抓緊補建配套管網,重點是中西部地區設市城市以及東部發達地區的縣城和建制鎮。對在建處理設施,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對擬建處理設施,應對配套管網進行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加快建設;對現有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網進行改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範圍內的城鎮建設污水管網15.9萬公里,約三分之一為補充已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網。其中,設市城市7.3萬公里,縣城5.3萬公里,建制鎮3.3萬公里;東部地區6.1萬公里,中部地區4.9萬公里,西部地區4.9萬公里。全部建成後,全國城鎮污水管網總長度達到32.7萬公里,每萬噸污水日處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網達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

  2.技術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區,新建管網要採取雨污分流。對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要結合當地條件,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實施分流制改造的,要採取截流、調蓄和處理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合流制管網系統應合理確定截流倍數,將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處理廠處理,或在污水處理廠內及附近設置貯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處理能力。

  1.建設任務。從解決當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不平衡問題着手,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合理安排各地污水處理設施新增能力。建設重點由東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中小城市和縣城傾斜,優先支持目前尚無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設市城市和縣城加快建設。對發達地區、污染嚴重地區、環境容量較低地區以及環境影響較大的重點流域地區,可以提出高於本規劃確定的全國平均污水處理率目標要求,適當增加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模。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範圍內的城鎮新增污水處理規模4569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608萬立方米/日,縣城1006萬立方米/日,建制鎮955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89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477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1194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均建有污水處理廠,縣縣具有污水處理能力,各省(區、市)污水處理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全面提升全國污水處理服務水平。

  2.技術要求。重點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根據水質目標和排污總量控制要求,選擇具備除磷脫氮能力的工藝技術。污水處理應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在人口密度較低、水環境容量較大的地方,以及地處非環境敏感區的建制鎮,在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條件採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處理工藝,鼓勵自然、生態的處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

  對部分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進一步提高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脫氮功能欠缺、不具備生物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重點改造設市城市和發達地區、重點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污水處理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範圍內的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2611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38萬立方米/日,縣城52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46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794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318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499萬立方米/日。

  (四)加強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

  1.建設任務。按照「安全環保、節能省地、循環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優先解決產生量大、污染隱患嚴重地區的污泥處理處置問題,率先啟動經濟發達、建設條件較好區域的設施建設。對非正規污泥堆放點和不達標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進行排查和環境風險評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計劃。既要通過設施建設着力解決當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從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積極探索污泥源頭減量。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年。其中,設市城市383萬噸/年,縣城98萬噸/年,建制鎮37萬噸/年;東部地區288萬噸/年,中部地區124萬噸/年,西部地區106萬噸/年。全部建成後,各省(區、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的環境隱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術要求。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有關要求和泥質標準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採用多種技術處理處置污泥,儘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鼓勵將污泥經厭氧消化產沼氣或好氧發酵處理後嚴格按國家標準進行土壤改良、園林綠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後與水泥廠、燃煤電廠等協同處置或焚燒。作為近期的過渡處理處置方式,可將污泥深度脫水和石灰穩定後進行填埋處置。

  (五)積極推動再生水利用。

  1.建設任務。按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發展用戶、分質供水」和「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各地應因地制宜,根據再生水潛在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和輸配水方式,合理確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實際建設規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資源占有量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高的地區要加快建設,促進節水減排。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規模2676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77萬立方米/日,縣城47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122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25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706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712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我國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總規模接近4000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超過3000萬立方米/日,有效緩解用水矛盾。

  2.技術要求。污水集中處理達到基本水質要求後,應結合相關要求和當地實際,合理確定處理水質標準。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綜合成本低、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水途徑。工程設計之前,需進行污水再生利用試驗,或借鑑已建工程的運轉經驗,選擇合理的再生處理工藝。再生水要根據其用途,達到相應的衛生安全等級要求。

  (六)強化設施運營監管能力。

  進一步加強設施運營監管,提高設施運行負荷率。加強排水監測能力建設,完善國家、省、市三級監測體系,為有關部門監管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支撐。「十二五」期間,建設國家級排水監測站1座、省級監測站14座、市級監測站200座,達到各省(區、市)均建有省級排水監測站的目標。國家和省級排水監測站具備全指標監測能力和主要指標的流動檢測能力,市級監測站具備月檢項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具備排水與污水監測能力。進一步完善已有統計制度,強化對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的信息統計。提升污水處理廠水質檢測能力,滿足日常檢測和工藝運行管理的需要。

  三、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一)投資估算。

  「十二五」期間,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投資近4300億元。其中,各類設施建設投資4271億元,設施監管能力建設投資27億元。設施建設投資中,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網投資2443億元,新增城鎮污水處理能力投資1040億元,升級改造城鎮污水處理廠投資137億元,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投資347億元,以及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投資304億元。

  (二)資金籌措。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以地方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大投入力度,確保完成規劃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同時,要大力促進產業化發展,因地制宜,努力創造條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吸收各類社會資本,促進投資主體與融資渠道的多元化。鼓勵利用銀行貸款、外國政府或金融組織優惠貸款和贈款。國家將根據規劃任務和建設重點,繼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對各類設施建設予以引導和適當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規標準。

  研究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適時修訂《城市排水監測管理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規定,建立健全運行監管和績效評估體系,規範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明確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責任,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加快出台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加強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的管理,提高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在污水處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設計規範、技術指南、建設規程和運行維護規範。加強標準規範實施情況的後續評估,形成動態修編、先進適用的技術標準體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質許可、成本監審、招投標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運營管理情況,及時制定和完善省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二)完善激勵政策。

  1.加大資金投入。落實政府責任,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穩定資金渠道,加強中央財力在地區間的統籌。

  2.完善價格機制。進一步研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保障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噸水平均收費標準。研究將污泥處理成本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並納入繳費範圍,加強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經費保證。

  3.加強政策扶持。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地方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逐步理順再生水價格、水資源費、排污費等費價關係。

  4.確保設施建設用地。市、縣城市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需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禁止以城市開發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用地,禁止更改已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性質。

  (三)加強科技支撐。

  積極推動污水收集、處理及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重大技術的研發、示範和推廣,篩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環境友好的工藝流程和處理路線,加強技術指導。加大膜處理、新型生物脫氮等新技術研發力度,利用已有技術和研究成果進行集成創新,提高處理效果,降低處理成本。組織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協同焚燒處置等技術示範。開展管網檢漏、原位修復技術、在線控制技術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積及處理。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的重大關鍵技術、運營與監管支撐技術等納入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在重點城市逐步建設排水管網綜合管理平台。加強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設施運行人員的培訓。

  (四)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設計、選址、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設項目規劃合理、選址適宜、施工嚴密、調試到位,加大項目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標統計和監測體系,建立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運營成本、污水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情況、配套管網漏損等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監控平台建設,強化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費撥付的參考依據之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拒不運行的地區,暫緩該城市項目環評審批,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五、規劃實施

  (一)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本地區設施建設規劃或實施方案,將《規劃》確定的建設目標和任務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並將規劃執行情況作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綜合性政策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大中央資金支持力度。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強化設施建設及運營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環境保護部要加強對設施污染物削減、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推動規劃實施。

  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評估,中期評估結果和總體實施情況向國務院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附件:1.「十一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標實現情況

     2.「十二五」全國城鎮新增污水配套管網規模

     3.「十二五」全國城鎮新增污水處理規模

     4.「十二五」全國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

     5.「十二五」全國新增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

     6.「十二五」全國新增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規模

     7.「十二五」新增設施運營監管能力及投資

     8.「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投資

附件1:

「十一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

再生利用主要指標實現情況

指   標
規劃目標
實現情況
污水處理率(%)
設市城市
≥70
77.5
縣城
≥30
60.1
污水處理能力(萬立方米/日)
10500
12476
其中:新增處理能力(萬立方米/日)
4500
6478
污水處理量(億立方米/年)
296
318
新增污水配套管網(萬公里)
16
7
新增COD削減量(萬噸)
300
500
設市城市污水處理廠負荷率(%)
≥70
78.9
投資(億元)
3320
3766

附件2:

「十二五」全國城鎮新增污水配套管網規模

                                  單位:公里

地 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4479.0
670.0
0.0
0.0 
120.0
4479.0
790.0
天津
7403.0
2351.2
116.0
555.0
0.0
7519.0
2906.2
河北
5433.0
944.4
2289.0
2214.8
1368.6
7722.0
4527.8
山西
1245.0
1366.4
1253.0
1662.3
450.0
2498.0
3478.7
內蒙古
5094.0
571.0
2263.0
1169.0
140.0
7357.0
1880.0
遼寧
2821.0
3580.0
400.0
1698.1
704.6
3221.0
5982.7
吉林
2553.0
3295.0
125.0
1010.0
1101.0
2678.0
5406.0
黑龍江
2094.0
2709.0
450.0
1000.0
776.0
2544.0
4485.0
上海
5058.0
375.0
0.0
810.0
0.0
5058.0
1185.0
江蘇
21137.0
2600.0
1440.0
5688.0
3377.0
22577.0
11665.0
浙江
12501.0
2463.0
3458.0
1218.0
3586.0
15959.0
7267.0
安徽
4658.0
4163.0
1977.0
2377.0
760.0
6635.0
7300.0
福建
4504.0
1513.8
1253.0
982.0
2448.9
5757.0
4944.7
江西
2482.0
2468.0
1466.0
2990.0
627.0
3948.0
6085.0
山東
10674.0
3993.1
2291.0
2256.0
1753.9
12965.0
8003.0
河南
5226.0
2875.5
2254.0
1090.6
1375.2
7480.0
5341.3
湖北
3875.0
5507.0
587.0
1020.0
1896.0
4462.0
8423.0
湖南
2437.0
4128.0
1692.0
3472.0
892.0
4129.0
8492.0
廣東
4885.0
9304.0
481.0
832.0
2347.0
5366.0
12483.0
廣西
1230.0
1672.0
832.0
1216.0
307.0
2062.0
3195.0
海南
933.0
917.0
177.0
376.0
95.0
1110.0
1388.0
重慶
3089.0
1192.1
1295.0
1221.4
507.1
4384.0
2920.6
四川
5556.0
2856.0
2317.0
2353.0
203.0
7873.0
5412.0
貴州
1446.0
1659.5
1193.0
2074.5
1157.9
2639.0
4891.9
雲南
1941.0
1985.7
1148.0
2833.5
2761.1
3089.0
7580.3
西藏
0.0
216.4
59.0
131.3
7.2
59.0
354.9
陝西
2711.0
3233.0
1235.0
3693.0
3394.0
3946.0
10320.0
甘肅
1468.0
1605.7
582.0
2657.0
378.5
2050.0
4641.2
青海
528.0
93.5
42.0
472.3
162.0
570.0
727.8
寧夏
477.0
1123.0
253.0
690.0
264.0
730.0
2077.0
新疆
2317.0
1220.7
1821.0
1489.2
29.0
4138.0
2738.9

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
289.0
1170.0
1943.0
0.0
1170.0
2232.0
合 計
130255
72941
35919
53195
32989
166174
159125

                                        

  註:1.建制鎮無2010年統計數據。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市城市2010年數據包含在新疆設市城市統計數據中。

附件3:

「十二五」全國城鎮新增污水處理規模

                                      單位:萬立方米/日
地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364.7
108.3
0.0
11.3
364.7
119.6
天津
204.9
45.5
10.9
14.5
0.0
215.8
60.0
河北
491.8
65.1
218.8
11.0
68.7
710.6
144.8
山西
176.3
34.1
96.8
30.0
11.5
273.1
75.6
內蒙古
155.8
58.9
57.3
20.8
25.2
213.1
104.9
遼寧
503.1
118.0
33.6
27.0
36.5
536.7
181.5
吉林
216.2
65.0
13.5
4.0
22.0
229.7
91.0
黑龍江
244.1
152.0
10.0
29.0
22.0
254.1
203.0
上海
679.7
80.0
30.0
0.0
679.7
110.0
江蘇
929.6
129.4
80.5
115.6
48.0
1010.1
293.0
浙江
561.9
173.2
177.8
17.3
53.6
739.7
244.1
安徽
328.5
145.0
118.5
56.0
26.0
447
227.0
福建
277.2
93.8
61.7
28.7
52.8
338.9
175.3
江西
202.0
59.0
80.9
124.0
25.0
282.9
208.0
山東
759.4
92.8
220
43.3
48.4
979.4
184.5
河南
472.4
77.2
193.5
36.7
76.4
665.9
190.3
湖北
421.4
141.0
31.0
20.0
86.0
452.4
247.0
湖南
376.7
110.0
161.8
100.4
24.5
538.5
234.9
廣東
1422.9
232.5
57.8
5.0
70.0
1480.7
307.5
廣西
220.5
136.7
110.9
40.2
11.7
331.4
188.6
海南
64.5
55.3
11.5
6.8
15.3
76.0
77.4
重慶
187.3
33.3
51
20.9
52.1
238.3
106.3
四川
333.4
113.7
62.8
56.2
23.5
396.2
193.4
貴州
122.0
54.8
48.5
34.9
34.9
170.5
124.6
雲南
196.7
46.3
40.0
22.8
43.5
236.7
112.6
西藏
0.0
11.0
0.0
6.5
0.5
0.0
18.0
陝西
190.3
64.4
45
30.3
35.8
235.3
130.5
甘肅
99.4
36.7
4.8
25.4
16.1
104.2
78.2
青海
19.8
10.0
6.6
8.4
4.1
26.4
22.5
寧夏
56.5
8.0
2.2
13.0
7.9
58.7
28.9
新疆
157.0
44.0
32.3
16.3
1.7
189.3
62.0

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
13.0
0.0
11.0
0.0
24.0
合 計
10436
2608
2040
1006
955
12476
4569

 

    註:1.建制鎮無2010年統計數據。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市城市2010年數據包含在新疆設市城市統計數據中。

附件4:

「十二五」全國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

                                單位:萬立方米/日
地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北京
0.0
0.0
0.0
0.0
天津
0.0
0.0
0.0
0.0
河北
188.0
53.6
16.0
257.6
山西
82.7
96.0
0.5
179.2
內蒙古
13.4
24.0
0.0
37.4
遼寧
187.6
26.0
0.0
213.6
吉林
106.0
0.0
0.0
106.0
黑龍江
10.0
2.0
0.0
12.0
上海
0.0
0.0
0.0
0.0
江蘇
35.3
6.0
0.0
41.3
浙江
87.0
11.5
6.0
104.5
安徽
135.5
74.0
0.0
209.5
福建
27.5
2.5
0.0
30.0
江西
67.0
21.1
0.0
88.1
山東
43.0
15.5
0.0
58.5
河南
203.5
122.1
0.0
325.6
湖北
190.0
2.0
0.0
192.0
湖南
194.0
12.0
0.0
206.0
廣東
47.0
0.0
11.5
58.5
廣西
3.5
0.5
0.0
4.0
海南
30.0
0.0
0.0
30.0
重慶
178.3
0.0
0.0
178.3
四川
11.0
34.6
4.5
50.1
貴州
62.5
0.0
0.0
62.5
雲南
8.0
1.2
0.0
9.2
西藏
0.0
0.0
0.0
0.0
陝西
30.0
9.0
7.5
46.5
甘肅
52.7
8.5
0.0
61.2
青海
15.0
0.0
0.0
15.0
寧夏
0.0
0.0
0.0
0.0
新疆
18.0
4.9
0.0
22.9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1.5
0.0
0.0
11.5
合 計
2038
527
46
2611

附件5:

「十二五」全國新增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

                             單位:萬噸/年(以干泥計)
地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26.0
22.6
0.0
0.0
0.0
26.0
22.6
天津
7.0
7.2
0.0
4.8
0.0
7.0
12.0
河北
14.0
20.5
2.5
11.4
2.8
16.5
34.7
山西
5.0
8.1
1.0
2.5
0.2
6.0
10.8
內蒙古
2.0
11.3
0.7
0.0
0.0
2.7
11.3
遼寧
13.0
11.5
0.0
2.9
1.9
13.0
16.3
吉林
5.0
5.2
0.0
1.8
1.4
5.0
8.4
黑龍江
7.0
13.0
0.0
1.4
0.0
7.0
14.4
上海
6.0
8.1
0.0
5.9
0.0
6.0
14.0
江蘇
35.5
36.1
2.0
8.4
5.7
37.5
50.2
浙江
18.0
21.7
2.7
7.3
9.9
20.7
38.9
安徽
7.6
11.8
1.8
2.4
0.0
9.4
14.2
福建
5.0
10.9
2.0
2.3
1.2
7.0
14.4
江西
2.9
4.6
1.0
4.8
0.0
3.9
9.4
山東
24.0
15.8
3.5
5.6
1.8
27.5
23.2
河南
14.0
18.5
2.0
6.4
1.2
16.0
26.1
湖北
6.0
14.0
0.0
1.7
0.0
6.0
15.7
湖南
4.0
17.3
1.0
7.6
0.0
5.0
24.9
廣東
20.0
50.2
0.8
1.4
5.0
20.8
56.6
廣西
4.0
7.4
0.0
0.8
0.1
4.0
8.3
海南
1.0
3.1
1.0
1.4
0.0
2.0
4.5
重慶
2.0
3.8
1.0
1.7
0.0
3.0
5.5
四川
7.0
16.9
1.0
0.0
0.0
8.0
16.9
貴州
2.0
4.0
0.0
1.9
1.9
2.0
7.8
雲南
2.0
4.3
0.0
1.7
0.4
2.0
6.4
西藏
0.0
0.6
0.0
0.3
0.0
0.0
0.9
陝西
9.0
12.3
1.0
5.2
2.3
10.0
19.8
甘肅
2.0
8.2
0.0
2.4
0.7
2.0
11.3
青海
0.0
1.1
0.0
0.8
0.4
0.0
2.3
寧夏
2.0
3.0
0.0
0.7
0.0
2.0
3.7
新疆
1.0
8.9
0.0
2.5
0.1
1.0
11.5

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
1.0
0.0
0.0
0.0
1.0
合 計
254
383
25
98
37
279
518

    

        註:1.建制鎮無2010年統計數據。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市城市2010年數據包含在新疆設市城市統計數據中。

附件6:

「十二五」全國新增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規模

                                單位:萬立方米/日
地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81.0
308.0
0.0
8.0
81.0
316.0
天津
27.0
49.3
0.0
4.2
0.0
27.0
53.5
河北
114.1
50.9
20.2
43.1
16.0
134.3
110.0
山西
27.2
84.2
16.4
28.8
0.0
43.6
113.0
內蒙古
39.5
103.0
3.5
35.0
7.7
43.0
145.7
遼寧
116.3
59.8
4.0
16.1
5.3
120.3
81.2
吉林
18.2
44.3
0.0
0.0
0.0
18.2
44.3
黑龍江
6.2
24.4
0.0
30.3
20.6
6.2
75.3
上海
0.0
0.0
0.2
0.0
0.0
0.2
江蘇
118.7
78.5
7.2
13.6
13.1
125.9
105.2
浙江
14.9
28.6
1.7
17.8
24.0
16.6
70.4
安徽
15.8
69.0
2.0
0.0
0.0
17.8
69.0
福建
3.0
30.4
1.3
0.8
0.0
4.3
31.2
江西
0.0
47.0
0.0
0.0
0.0
0.0
47.0
山東
237.2
104.7
47.1
57.3
0.0
284.3
162.0
河南
51.9
116.7
7.4
100.9
0.0
59.3
217.6
湖北
0.6
68.0
3.2
0.0
0.0
3.8
68.0
湖南
6.0
72.0
1.4
0.0
0.0
7.4
72.0
廣東
13.3
301.0
0.6
0.0
0.0
13.9
301.0
廣西
0.0
15.0
0.0
6.0
0.5
0.0
21.5
海南
0.0
15.4
0.0
3.5
8.1
0.0
27.0
重慶
16.9
26.6
6.3
2.7
3.3
23.2
32.6
四川
20.1
51.0
0.1
0.0
0.0
20.2
51.0
貴州
33.0
24.4
0.4
12.0
0.2
33.4
36.6
雲南
13.4
44.9
3.6
20.9
0.0
17.0
65.8
西藏
0.0
0.0
0.0
0.0
0.0
0.0
0.0
陝西
24.0
104.8
0.6
35.9
15.2
24.6
155.9
甘肅
9.0
44.6
0.0
0.0
0.0
9.0
44.6
青海
0.3
6.0
0.0
0.0
0.0
0.3
6.0
寧夏
19.0
13.5
0.0
14.1
0.0
19.0
27.6
新疆
55.4
73.8
1.0
32.6
0.0
56.4
106.4

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
17.2
0.0
1.2
0.0
18.4
合 計
1082
2077
128
477
122
1210
2676

      

       註:1.建制鎮無2010年統計數據。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市城市2010年數據包含在新疆設市城市統計數據中。

附件7:

「十二五」新增設施運營監管能力及投資

                                           單位:億元

建設項目
投資合計
中央投資
地方投資
一、排水及污水處理監測站
24.4
0.5
23.9
其中
國家級
0.5
0.5
0.0
省級
2.1
0.0
2.1
市級
21.8
0.0
21.8
二、污水處理廠監測站
3.0
0.0
3.0
合 計
27.4
0.5
26.9

     

       註:省級排水及污水處理監測站共計14個,布局在尚未建立國家認證認可的排水監測機構的直轄市

         和省會城市。

附件8: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

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投資

                                  單位:億元
地區

新增管網

投資

新增處理

能力投資

升級改造

污水處理

設施投資

新增污泥處

理處置投資

新增再生水

利用投資
合計
北京
24
30
0
16
21
91
天津
47
13
0
9
45
114
河北
63
30
10
23
23
149
山西
52
19
7
6
7
91
內蒙古
47
43
3
5
17
115
遼寧
70
44
10
12
5
141
吉林
54
20
5
6
2
87
黑龍江
54
61
1
12
4
132
上海
74
41
0
16
0
131
江蘇
187
62
2
48
5
304
浙江
124
52
5
24
4
209
安徽
100
40
9
7
5
161
福建
73
34
2
6
7
122
江西
82
44
4
4
2
136
山東
92
40
2
13
16
163
河南
75
40
10
18
13
156
湖北
121
44
9
9
5
188
湖南
131
53
19
16
26
245
廣東
266
58
6
38
22
390
廣西
61
35
0
6
5
107
海南
34
21
2
2
3
62
重慶
46
28
12
4
4
94
四川
84
47
3
12
5
151
貴州
76
32
4
5
7
124
雲南
105
29
1
4
16
155
西藏
6
6
0
0
0
12
陝西
112
22
4
11
17
166
甘肅
74
20
4
7
4
109
青海
11
5
1
1
1
19
寧夏
29
7
0
2
4
42
新疆
37
15
1
5
8
66
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
32
5
1
0
1
39
合 計
2443
1040
137
347
304
4271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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