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61號
2003年7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七月七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根據黨中央決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四)審批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5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

擬訂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

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重組、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重要會議文件和文稿的起草。

(三)財務會計部。

擬訂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財務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四)財產保險監管部。

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人身保險監管部。

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六)再保險監管部。

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保險中介監管部。

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八)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九)國際部。

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繫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法規部。

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諮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統計信息部。

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數據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派出機構管理部。

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及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

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十四)監察局(紀委)。

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

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事業編制為400名。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6名(含主席助理2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及首席精算師、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各1名)。

四、其他事項

(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行、證券監管機構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機制,交流相關信息,協調有關政策。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監管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設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派出機構及其編制另行核定。

(三)信息中心、培訓中心和機關服務中心等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及其編制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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