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
國辦發〔2021〕13號
2021年4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
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
國辦發〔202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
(2021—2030年)

為積極應對國內外拐賣人口犯罪嚴峻形勢,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促進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康復和回歸家庭、社會,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制定《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防結合」工作方針,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工作格局,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制度,健全機制,落實責任,整合資源,標本兼治,有效預防和懲治拐賣人口犯罪,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展現我負責任大國形象。

(二)總體目標。

堅持和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反拐工作協調、配合、保障機制,推進法治反拐、協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協同化、科技化、社會化水平,形成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反拐工作格局。淨化網絡生態空間,有效防範和嚴厲打擊利用網絡拐賣人口等新型犯罪。細化落實各項行動措施,有效預防、堅決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確保被拐賣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康復和妥善安置,幫助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行動措施和任務分工

(一)健全預防犯罪機制。

1.工作目標。

加強源頭治理,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網絡,實施網格化管理,構建多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群防群治工作體系。綜合整治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實施拐賣人口犯罪,有效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發生。

2.行動措施。

(1)深化部門協同聯動,實現信息互通、工作互動,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和入戶走訪、群眾工作等傳統手段,不斷完善發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機制。(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負責,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婦聯配合)

(2)加強對全國拐賣人口犯罪形勢的分析研判,適時調整預防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完善針對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的預防犯罪工作。突出預防犯罪工作「點」、「面」效果。(中央政法委負責,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介紹活動,推動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和預防工作。暢通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渠道,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完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清理整治非法職業中介市場,嚴厲打擊使用童工違法行為。加大對非法使用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許可證的外國人從事勞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拐賣人口犯罪的風險防控機制,對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的拐賣人口犯罪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中國殘聯負責,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娛樂休閒場所經營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和巡查制度,堅決依法取締營利性陪侍,嚴厲打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完善對被拐婦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幫扶安置工作機制。(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負責,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網絡空間監管和執法檢查,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對網絡產品、網絡服務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的主體責任。監督各類網絡平台完善對不良信息、違法犯罪信息內容的主動篩查、識別、過濾及舉報等機制,嚴格網絡社交賬號實名制管理。嚴厲打擊利用網絡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內容和實施性騷擾、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負責,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配合)

——加強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管理,開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識,掌握反拐應對和求助方法。在校園內外的醒目位置張貼反拐宣傳海報。加強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門口或周邊位置警務室或護學崗建設,完善校園周邊巡防制度。(教育部、公安部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共青團中央配合)

——加大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綜合整治力度。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預防拐賣人口犯罪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基層政府、村(居)委會應當將幫助易被拐賣人群和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重點工作中,監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落實政府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關愛保護和依法承擔的監護職責。(中央政法委、民政部負責,公安部、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強化基層組織功能,做好預防拐賣人口犯罪基礎工作。加強部門協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有關違法犯罪線索的及時發現和信息通報制度。(公安部、民政部負責)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發展壯大鄉村產業,為幫助更多農村勞動力就近就業創造條件。加大對脫貧地區婦女的扶持力度,提升農村婦女和農村低收入人口的就業創業能力,不斷拓寬農民增收渠道。(農業農村部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全國婦聯配合)

——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監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保證適齡未成年人按時入學、穩定上學,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防止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失學輟學。將反拐工作作為學校管理重要內容,明確幼兒園、學校等單位教職工發現疑似拐賣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鼓勵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疑似拐賣情形及時向學校或公安機關報告。(教育部、公安部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中國關工委配合)

——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的救助安置,落實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工作職責,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引入社會工作等專業力量提供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等服務。開發、利用智能化尋親手段,深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尋親服務。加強街面救助,建立覆蓋全面、協同到位、服務及時的救助管理網絡,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利用、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民政部、公安部負責,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國資委、共青團中央配合)

——完善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促進農村有外出務工意願的婦女、殘疾人、失業下崗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賣婦女就業創業,落實好促進就業創業各項政策,組織開展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負責,教育部、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對流動、留守婦女兒童較多區域的管理,加強對困境兒童的關愛和保護,持續關愛流動、留守婦女兒童。切實發揮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婦聯執委、巾幗志願者、青少年維權崗和「五老」等組織或人員的作用,完善兒童之家等服務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動、留守婦女兒童自我保護意識和反拐能力。(民政部、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負責,財政部、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關工委配合)

——加強對有長期或多次吸毒、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人員的管理,做好對吸毒人員的強制戒毒和跟蹤幫教,做好對有吸毒、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人員的安置幫扶工作,做好對服刑和強制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幫助,防止拐賣人口犯罪發生。(公安部、民政部負責,共青團中央配合)

——加強拐賣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採取措施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回歸社會,完善對有拐賣人口犯罪前科人員的跟蹤管控機制,切實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司法部、公安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3)加大拐賣人口犯罪「買方市場」整治力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對「買方市場」分析研判,在收買人口犯罪活動高發地區開展綜合治理和專項行動,依法懲處買方犯罪人,從源頭上減少拐賣人口犯罪的發生。(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負責,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全國婦聯配合)

——規範婚姻登記管理。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加強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強化當事人身份情況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機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記的準確性,預防和打擊拐賣婦女違法行為。加強婚姻家庭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和親子親職教育培訓。(民政部負責,公安部、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大力開展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綜合治理工作。(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公安機關與醫療衛生機構的孕產信息聯網,進一步做好孕產婦出入院信息登記和身份核實制度,嚴禁以他人名義入院就醫和分娩。嚴厲打擊代孕等違法行為。村(居)委會加強對轄區內孕產婦和新生兒的情況了解,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制止。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嚴厲打擊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醫護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醫院或有關部門報告和制止,落實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負責)

——完善兒童收養制度,嚴厲打擊非法收留撫養行為,整治網絡非法送養,嚴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撫養,嚴厲打擊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的行為。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加強被非法收留撫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實。規範兒童收養程序,強化收養登記審查。將收養領域不誠信行為納入公民個人社會信用體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擠壓非法收留撫養行為生存空間。(公安部、民政部負責,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配合)

——完善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提高農村社區治理法治化水平,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男尊女卑、傳宗接代等落後觀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營造尊重女性、保護女童的社會氛圍。確保女性在農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權利。(農業農村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國婦聯負責,教育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配合)

(4)完善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同,推進統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實現各地區、各部門之間信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加強口岸邊防檢查和邊境通道管理,嚴格出入境人員查驗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加強邊境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嚴格規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清理整頓跨國婚姻介紹市場,依法取締非法跨國婚姻介紹機構。加強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預防的政府間合作與區域化治理,不斷深化與其他國家、地區在預防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方面的多邊或者雙邊磋商合作機制。(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5)加強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信息化建設,完善「互聯網+反拐」工作模式,推動現代科技手段在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中的應用。(公安部負責,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合)

(二)打擊犯罪和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1.工作目標。

始終保持打擊拐賣人口犯罪高壓態勢,有力震懾和懲處拐賣人口犯罪。加大拐賣人口犯罪偵查中的新技術應用,推進偵查手段現代化升級。不斷提高及時發現和偵破各類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嚴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懲治拐賣人口犯罪分子,及時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2.行動措施。

(1)持續組織開展全國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專項行動,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牽頭,有關單位配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打拐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線上」和「線下」一體的打拐工作網絡。(公安部負責,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配合)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堅持黨委重視、領導主抓、部門負責的工作思路,將打拐工作分解到崗、落實到人,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完善拐賣人口犯罪線索發現和移送機制,切實加強打拐工作經費保障。(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各級公安機關完善打拐工作機制,加強上下聯動、部門聯動、警種聯動、地區聯動。建立健全「線上」和「線下」打拐工作網絡,由刑偵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和警種通力協作,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國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加強預測預判預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對策。(公安部負責)

——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平台實施拐賣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網絡違法犯罪綜合治理體系,對社交聊天、信息發布和服務介紹等各類網絡平台實施嚴格管理,監督網絡平台切實履行信息生態管理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披露兒童個人信息。完善網上投訴、舉報系統,定期開展「淨網」行動,清理利用網絡平台發布的非法收留撫養、拐賣婦女兒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關信息,及時發現相關犯罪線索,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實施拐賣人口犯罪。(公安部負責,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配合)

——嚴格落實偵辦拐賣兒童案件責任制。對拐賣兒童案件實行「一長三包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專案組組長,全面負責偵查破案、解救被拐賣兒童、安撫受害人親屬等工作。案件不破,專案組不得撤銷。(公安部負責)

——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接到兒童失蹤報警後,由公安機關指揮中心迅速調集相關警力開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公安部負責)

——完善兒童失蹤信息發布制度,做好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台「團圓」系統建設,拓寬群眾舉報相關線索的渠道。(公安部負責)

——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負責採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並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及時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的兒童,採血檢驗入庫。對來歷不明兒童落戶的,要採血檢驗入庫比對,嚴把兒童落戶關。嚴厲打擊司法鑑定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的虛假親子鑑定行為。禁止除公安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被拐賣兒童、父母和疑似被拐賣人員的DNA數據信息。(公安部負責,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全國婦聯配合)

——完善符合拐賣人口犯罪特點和與被拐賣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適應的案件調查程序。落實好「一站式」詢問救助工作機制,提高取證質量和效果,避免被拐賣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公安部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配合)

(2)依法嚴懲拐賣人口犯罪。

——明確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或者出賣親生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出賣撿拾兒童等行為,堅決依法懲處。建立統一的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認定規則和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負責)

——對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堅決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負責)

——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受害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負責)

——對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賣淫以及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處。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對網絡拐賣人口犯罪的打擊力度。對利用網絡對兒童實施「隔空猥褻」或者製作、販賣、傳播兒童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負責,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配合)

——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淫穢表演及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堅決取締非法職業中介、婚姻中介機構。對組織強迫兒童、殘疾人乞討,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懲處,及時查找受害人親屬並護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救助保護機構。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制度,依法懲治盜竊人體器官、欺騙或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等犯罪行為。(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配合)

——對受教唆、欺騙或被脅迫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負責)

(3)進一步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完善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機制,推進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公安部負責,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其親生父母。對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材料,交由民政部門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公安部、民政部負責)

(三)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

1.工作目標。

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區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適應新環境新生活、順利回歸社會。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保護被拐賣受害人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2.行動措施。

(1)進一步加強地區、部門和機構間救助被拐賣受害人的協作配合。(民政部負責,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配合)

(2)規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程序,完善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的安置政策和辦法,推動其回歸家庭,促進其健康成長。(公安部、民政部負責,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門合作、社會廣泛參與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復工作機制,提升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機構服務水平。(民政部負責,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全國婦聯配合)

——充分利用現有社會福利等設施提供救助和中轉康復服務,使被拐賣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民政部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殘聯配合)

——在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和康復工作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拐賣受害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民政部負責,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配合)

——幫助身份信息不明確的被拐賣受害人查找親屬,教育、督促其近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公安部、民政部負責)

——對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辦理戶籍,並落實相關社會保障政策。(公安部、民政部負責)

——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心理疏導和治療服務。相關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殘疾等級評定。(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殘聯負責,民政部配合)

——通過「線下」、「線上」培訓教育等活動,增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負責,公安部、民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4)落實部門責任,發揮社區功能,加強社會關懷,幫助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社會。

——確保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被救助兒童需要異地就學的,幫助其聯繫學校,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做好心理疏導和跟蹤回訪。(教育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為有培訓意願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並幫助其在異地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民政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配合)

——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進一步做好被拐賣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願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民政部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5)為回歸社會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務,切實幫助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問題。(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6)進一步加強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並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公安部、民政部負責,全國婦聯配合)

(7)進一步加強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健康領域的研究,尋求更為有效的心理治療方法。(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四)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1.工作目標。

結合當前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和實際工作需要,堅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則,研究制定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深化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支持。

2.行動措施。

(1)修訂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反拐法律體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完善法律適用制度,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行為、網絡拐賣人口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負責,中央網信辦配合)

——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確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責任,提高未成年子女防拐、防性侵、防溺水等安全意識,發揮家庭教育在兒童安全成長中的積極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教育部、司法部、全國婦聯、中國關工委配合)

——完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民政部、司法部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完善收養有關法規,規範收養程序,嚴格審查標準,強化收養登記審查與監督,防止被拐(買)賣兒童通過收養渠道「合法化」。(民政部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研究論證對反對拐賣人口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推動將反對拐賣人口法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落實兒童監護制度。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落實國家監護責任,完善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程序,避免因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喪失監護能力或監護人侵權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民政部、司法部負責,教育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完善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證據審查認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負責)

(2)制定並完善有關政策,加強政策銜接,擴大政策宣傳,監督政策落實,推動反拐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堅持和完善反拐工作制度機制。(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五)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

1.工作目標。

創新宣傳教育方法,大力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反拐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警示不法分子,營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會氛圍。加強反拐安全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

2.行動措施。

(1)創新宣傳形式,加強輿論引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充分運用互聯網和新媒體宣傳手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蓋的反拐和防性侵宣傳教育。着重在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重點場所和易被拐賣人群中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增強群眾反拐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說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懾社會上的不法分子。(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公安部負責,教育部、司法部、交通運輸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發揮新聞媒體宣傳教育作用,製作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廣播電視節目和公益廣告宣傳片,加大反拐節目的播出頻次並優先安排在黃金時段播放,不斷提高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教育的傳播力、影響力。(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負責,公安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將反拐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普法工作重點。(司法部負責,公安部配合)

——將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納入中小學和中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教師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應當根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及時向學校或有關部門進行報告。(教育部、司法部負責,公安部配合)

——加強對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反拐和防性侵教育培訓,嚴格落實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教育部、民政部負責,公安部、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中國關工委配合)

——將反拐宣傳教育納入城鄉社區治理工作中,增強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殘疾人及其監護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民政部、公安部、全國婦聯負責,教育部、國家民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配合)

——定期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碼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並在日常安全宣傳中納入反拐相關內容,交通運輸行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鼓勵社會公眾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進行及時報告和制止。(交通運輸部、文化和旅遊部、中國民航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安部負責,司法部、財政部、商務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加大對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詐騙、反拐賣宣傳力度,提升其守法和防範風險意識。(民政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公安部、司法部負責)

——加強邊境地區和偏遠地區群眾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提高群眾反拐安全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司法部負責,國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婦聯配合)

——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社區開展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教育。(國家民委、司法部負責,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全國婦聯配合)

——開發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宣傳教育品,提高殘疾人的反拐和預防性侵害安全意識、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能力。(中國殘聯負責,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全國婦聯配合)

(2)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反拐工作。完善公民舉報獎勵制度,支持、引導民間組織和社會愛心人士參與反拐和尋親工作。規範反拐志願者隊伍的管理評估制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不斷拓展線索來源渠道。(公安部負責,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配合)

(3)加強各級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行動計劃》實施能力和反拐工作水平。(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等納入教育培訓內容,不斷提高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高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機關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負責)

——加強邊境口岸地區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做好邊境口岸地區人口管理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完善邊境口岸地區反拐防控體系,提高預防預測預警能力,提高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負責)

——加強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4)進一步擴大社會參與,加強打拐法律政策普及,拓寬社會參與和群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線索的渠道。(公安部負責,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六)加強國際合作。

1.工作目標。

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加強對被跨國跨境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有關打擊販運人口議題的討論和磋商。

2.行動措施。

(1)加強反拐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深化區域間政府反拐合作,開創聯合國框架下國際反拐合作新局面。(外交部、公安部負責,商務部配合)

(2)充分利用有關國際組織的資源和技術,加強國際反拐合作項目建設和引進工作。(公安部負責,外交部、商務部配合)

——積極參與湄公河次區域合作反拐進程等各項國際反拐合作機制,推動建立「一帶一路」框架下國際反拐合作機制。(公安部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與國際移民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婦女署、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瀾滄江湄公河綜合執法安全合作中心等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地區的交流合作,聯合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宣傳,掌握國際拐賣人口犯罪發展趨勢及應對措施,展示我國反拐工作成效。(外交部、公安部、商務部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婦聯配合)

(3)加強對跨國勞務人員的出國出境前安全培訓,嚴格審查和密切監控輸出對象大部分為年輕女性的跨國勞務合作項目,提高防範跨國拐賣婦女犯罪的意識。(公安部負責,商務部、外交部配合)

(4)加強國際警務合作,充分利用雙邊、多邊合作機制和國際刑警組織等渠道,開展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聯合執法行動,強化跨國拐賣人口犯罪案件偵辦合作和情報信息及時互通交流,充分發揮邊境反拐警務聯絡機製作用,共同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公安部負責,外交部、司法部配合)

(5)加強與相關拐入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合作,及時解救和接收被拐賣出國的中國籍受害人,並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外交部、公安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6)加強與相關拐出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合作,及時發現和解救被拐賣入中國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對被跨國跨境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機制,做好中轉康復工作,並安全送返。(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負責)

(7)認真履行和充分利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開展刑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穩步推進與其他國家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工作,不斷擴大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國際司法合作網絡。(外交部、公安部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並完善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和困難。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對拐賣人口犯罪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級建立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反拐工作,並制定本地區《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和年度實施方案。各級反拐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根據任務分工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並開展自我檢查和評估。

(二)完善經費保障。各級政府統籌安排《行動計劃》實施經費,支持本地區反拐工作。拓寬反拐資金籌措渠道,鼓勵社會組織、慈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爭取國際援助,支持開展反拐公益項目。

(三)嚴格考核監督。將反拐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範疇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考核結果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創新、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地區,以及反拐工作先進團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有關推優評選中重點考慮。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地區和未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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