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的通知
國辦發〔2013〕19號
2013年3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

行動計劃(2013—2020年)的通知

國辦發〔201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3月2日

  

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

  為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定《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防結合」工作方針,不斷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政策,落實責任,整合資源,標本兼治,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我國際形象。

  (二)總體目標。

  進一步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和康復為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反拐工作協調、保障機制,細化落實各項措施,依法堅決打擊、有效遏制拐賣人口犯罪,確保被拐賣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康復和妥善安置。

  二、行動措施和任務分工

  (一)健全預防犯罪機制。

  1.工作目標。

  完善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的網絡,綜合整治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減少拐賣人口犯罪發生。

  2.行動措施。

  (1)加強部門聯動,建立發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機制。(中央綜治辦、司法部負責,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配合)

  (2)加強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預防犯罪工作。(中央綜治辦負責,公安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活動,鼓勵用工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大對非法職業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殘疾人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完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研究在勞務市場發生的拐賣人口犯罪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工商總局、廣電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配合)

  ——嚴厲打擊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娛樂服務場所治安整治,改進失足婦女教育幫扶工作。(公安部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全國婦聯配合)

  ——加大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綜合整治力度。基層政府、村(居)委會切實將幫助易被拐賣人群和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納入重點工作中。(中央綜治辦、公安部負責,民政部、婦兒工委辦公室、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計劃生育服務和孕情管理,減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時通報有關信息。(人口計生委負責,公安部、衛生部配合)

  ——加大老少邊貧地區農村人口扶持力度,開發適合農村特點的創業就業渠道,提高貧困人口尤其是貧困婦女脫貧致富能力。(扶貧辦負責,發展改革委、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民委、全國婦聯配合)

  ——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切實控制學生輟學。(教育部負責,共青團中央配合)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積極利用現有救助管理機構和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的救助安置,依託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提供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就業幫扶等服務。加強街面救助,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民政部、公安部負責,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鼓勵農村有外出務工意願的婦女、殘疾人、城市失業下崗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賣婦女創業就業,落實好促進就業各項政策,組織開展實用技術、務工技能和創業就業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民委、中國殘聯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在流動、留守婦女兒童集中地區發揮婦女互助組、巾幗志願者等作用,完善婦女熱線、婦女維權站點、婦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動、留守婦女兒童反拐能力。(全國婦聯負責,民政部、文化部、財政部、廣電總局配合)

  ——加強拐賣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進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部、公安部負責)

  (3)加大拐賣人口犯罪「買方市場」整治力度,在收買人口犯罪活動高發地區開展綜合治理,從源頭上減少拐賣人口犯罪的發生。(中央綜治辦、公安部負責,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全國婦聯配合)

  ——大力開展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綜合治理工作。(人口計生委負責,衛生部、公安部、全國婦聯配合)

  ——規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收養渠道。(民政部負責)

  ——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嚴禁為被拐賣兒童出具虛假出生證明,明確醫護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情況及時報告的義務。(衛生部負責,公安部配合)

  ——開展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村規民約修訂和培訓,消除男尊女卑、傳宗接代等落後觀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確保女性在農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分配和集體收益分配的權利。(全國婦聯、農業部負責,民政部、教育部配合)

  (4)進一步做好跨國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加強口岸邊防檢查和邊境通道管理,嚴格出入境人員查驗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加強邊境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嚴格規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依法取締非法跨國婚姻中介機構。(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外交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二)打擊犯罪和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1.工作目標。

  不斷提高偵破各類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嚴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2.行動措施。

  (1)繼續組織開展全國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專項行動,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群眾廣泛參與的打拐工作機制。(公安部負責,高法院、高檢院、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口計生委、全國婦聯配合)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明確相關機構具體承擔,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切實加強經費保障。(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各級公安機關完善打拐工作機制,由刑偵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和警種通力協作,定期分析拐賣人口犯罪形勢,研究完善打、防、控對策。(公安部負責)

  ——嚴格落實偵辦拐賣兒童案件責任制。對拐賣兒童案件實行「一長三包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專案組組長,負責偵查破案、解救被拐賣兒童、安撫受害人親屬等工作。案件不破,專案組不得撤銷。(公安部負責)

  ——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接到兒童失蹤報警後,由公安機關指揮中心迅速調集相關警力開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公安部負責)

  ——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負責採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並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及時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的兒童,採血檢驗入庫。對被收養兒童、來歷不明兒童落戶的,要採血檢驗入庫比對,嚴把兒童落戶關。(公安部負責,教育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全國婦聯配合)

  ——制定符合拐賣人口犯罪特點和與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適應的案件調查程序。(公安部負責,高檢院配合)

  (2)依法嚴懲拐賣人口犯罪。

  ——對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堅決依法懲處。(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負責)

  ——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受害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懲處。(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負責)

  ——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及強迫性勞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堅決取締非法職業中介、婚姻中介機構。對組織強迫兒童、殘疾人乞討,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懲處,及時查找受害人親屬並護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護機構。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制度,依法懲治盜竊人體器官、欺騙或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等犯罪行為。(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中央綜治辦、高法院、高檢院、民政部、工商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配合)

  ——對受欺騙或被脅迫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負責)

  (3)進一步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完善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機制,推進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公安部、民政部負責,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全國婦聯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其親生父母。對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材料,交由民政部門妥善安置,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公安部、民政部負責)

  (三)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

  1.工作目標。

  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區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保護被拐賣受害人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2.行動措施。

  (1)進一步加強地區、部門和機構間救助被拐賣受害人的協作配合。(民政部負責,中央綜治辦、公安部配合)

  (2)規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程序,制定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被拐賣兒童安置政策和辦法,推動其回歸家庭,促進其健康成長。(公安部、民政部負責,教育部、衛生部、財政部、全國婦聯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門合作、社會各界支持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復工作機制,提升救助管理站、婦女之家、福利院等機構服務水平。(民政部負責,衛生部、公安部、全國婦聯配合)

  ——充分利用現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設施提供救助和中轉康復服務,並保障人員和經費需求,使被拐賣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民政部、財政部負責,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配合)

  ——在被拐賣受害人臨時救助和康復工作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拐賣受害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民政部負責,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配合)

  ——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生理心理康復服務。(衛生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通過培訓教育等活動,增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負責,民政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4)加強社會關懷,幫助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社會。

  ——確保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教育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為不能或不願回原住地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並幫助其在異地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民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進一步做好被拐賣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願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民政部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5)為回歸社會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務,切實幫助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問題。(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6)進一步加強對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並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公安部、民政部負責,全國婦聯配合)

  (7)進一步加強對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健康領域的研究,尋求更為有效的康復治療方法。(衛生部負責,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四)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1.工作目標。

  結合當前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和實際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支持。

  2.行動措施。

  (1)修訂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反拐法律體系。(法制辦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完善有關法律,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行為的打擊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法制辦、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配合)

  ——完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有關法規,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民政部、法制辦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婦聯配合)

  ——完善兒童臨時監護和監護監督制度,進一步推動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研究制定監護權轉移的具體程序,避免因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監護人侵權對兒童造成傷害。(民政部、法制辦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2)制定並完善有關政策,推動反拐預防、打擊、救助、康復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五)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

  1.工作目標。

  強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各界對反拐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反拐工作。加強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

  2.行動措施。

  (1)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宣傳教育,着重在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易被拐賣人群中開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傳,增強群眾反拐意識。(公安部、中央宣傳部負責,教育部、司法部、鐵道部、文化部、人口計生委、廣電總局、交通運輸部、新聞出版總署、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將反拐教育納入中小學和中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在學校管理制度中,明確教師發現疑似拐賣情況及時報告的義務。(教育部、司法部負責)

  ——加強流動、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反拐教育培訓。(教育部、公安部、全國婦聯負責)

  ——將反拐宣傳教育納入社區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反拐意識和能力。(民政部、公安部、全國婦聯負責,教育部、國家民委、司法部配合)

  ——定期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碼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並在日常安全宣傳中納入反拐內容,動員、鼓勵交通運輸行業和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工作人員及時報告疑似拐賣情況。(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民航局負責,公安部、司法部、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邊境地區群眾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司法部負責,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開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宣傳品,在少數民族聚居區開展反拐宣傳教育。(國家民委負責,新聞出版總署、文化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開發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宣傳品,提高殘疾人的反拐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中國殘聯負責,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2)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反拐工作。建立舉報拐賣人口犯罪獎勵制度,積極培育反拐志願者隊伍,藉助微博等網絡和媒體,廣辟線索來源。(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3)加強各級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行動計劃》實施能力。(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等納入教育培訓內容,提高偵查、起訴和審判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公安部、高檢院、高法院負責)

  ——加強邊境地區公安司法人員教育培訓,提高防範和打擊跨國拐賣人口犯罪的意識和能力。(公安部、高法院、高檢院、司法部負責)

  ——加強從事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民政部、衛生部負責,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六)加強國際合作。

  1.工作目標。

  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跨國拐賣人口犯罪,加強對被跨國拐賣受害人的救助。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有關打擊販運人口議題的討論和磋商,展示我國反拐措施和成效,樹立良好國際形象。

  2.行動措施。

  (1)加強反拐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外交部、公安部負責,商務部配合)

  (2)充分利用有關國際組織的資源和技術,加強國際反拐合作項目建設和引進工作。(公安部負責,外交部、商務部配合)

  ——積極參與湄公河次區域合作反拐進程等各項國際反拐合作機制。(公安部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法院、高檢院、外交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與國際移民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等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的交流合作,聯合開展反拐培訓,掌握國際拐賣人口犯罪發展趨勢及應對措施,展示我國反拐工作成效。(外交部、公安部、商務部負責,全國婦聯配合)

  (3)加強國際警務合作,充分利用雙邊、多邊和國際刑警組織等渠道,開展跨國拐賣人口犯罪案件偵辦合作和情報信息交流,充分發揮邊境反拐警務聯絡機製作用,共同打擊跨國拐賣人口犯罪。(公安部負責,外交部、司法部配合)

  (4)加強與相關拐入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合作,及時解救和接收被拐賣出國的中國籍受害人,並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外交部、公安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5)加強與相關拐出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合作,及時發現和解救被拐賣入中國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對被跨國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機制,做好中轉康復工作,並安全遣送。(外交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負責,民政部配合)

  (6)認真履行和充分利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穩步推進與其他國家特別是周邊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工作,進一步擴大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國際司法合作網絡。(外交部負責,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並完善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和困難。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對拐賣人口犯罪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逐級建立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反拐工作,並制定本地區《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和年度實施方案。各級反拐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根據任務分工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並開展自我檢查和評估。

  (二)完善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將《行動計劃》實施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社會組織、公益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爭取國際援助,多渠道籌集反拐資金。

  (三)嚴格考核監督。將反拐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範疇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考核結果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反拐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地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地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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