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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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的通知
國辦發〔2007〕69號
2007年12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婦女


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的通知

國辦發〔2007〕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


(2008—2012年)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嚴重侵犯婦女兒童人身權利,對被拐賣婦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傷害,並由此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有效預防、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婦女兒童,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遵照我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等有關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制定《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一、背景和挑戰

  我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堅決採取切實措施,有效預防、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積極開展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救助、安置和康復工作。近年來,我國相繼制定和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高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高檢院制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公安部制定了《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為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國務院印發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將預防、打擊和減少拐賣等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犯罪行為作為保護婦女兒童的重要目標。各地普遍建立了政府主導、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的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簡稱反拐)合作機制,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公安機關積極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破獲了一大批案件,成功解救了一大批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在重點地區建立了被解救婦女兒童中轉、培訓和康復中心,實施了一批預防犯罪和救助被解救婦女兒童的試點項目。此外,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聯繫,充分運用警務合作協議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等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總之,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經過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以及務實有效的國際合作,我國反拐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同時也必須看到,當前,我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呈現出新動向、新特點,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形勢仍不容樂觀。團伙犯罪趨勢明顯,跨國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犯罪分子更加狡猾並不斷變換作案手法,尋找新的侵害對象。在工作層面上,相關法律法規需進一步完善,相關部門職責需進一步明確,執法環節和部門間合作需進一步加強,經費保障機制有待完善。

  二、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戰略措施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預防為主、打防結合、以人為本、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標本兼治,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總體目標。

  健全反拐工作協調、保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任務,加強合作,建立集預防、打擊、救助和康復為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被拐賣婦女兒童遭受的身心傷害。

  (三)戰略措施。

  1.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完善工作機制,整合資源,完善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反拐合作機制,保障《行動計劃》順利實施。

  2.採取政府投入、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資辦法,為實施《行動計劃》提供經費保障。

  3.強化對拐賣拐騙流動人口、強迫流動人口勞動,以及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和流動殘疾人的各類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做好善後安置工作。

  4.堅持點面結合、突出重點、全面治理的原則,在全國範圍開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時,強化對重點地區的治理。

  5.在挖掘現有機構和人員潛力基礎上,加強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

  6.建立全國反拐信息系統,為加強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7.加大宣傳力度,樹立並提高尊重和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意識,營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圍。

  8.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打擊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

  三、組織機構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1.主要職能。

  (1)組織制定、實施、監督、評估《行動計劃》,組織和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機構、跨國界的反拐工作。

  (2)協調和推動政府有關部門的反拐工作。

  (3)指導和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反拐工作。

  (4)協調和推動反拐國際合作。

  (5)組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總結和交流反拐工作經驗及相關成果。

  2.成員單位。

  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由以下部門和單位組成:公安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綜治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鐵道部、交通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工商總局、民航總局、廣電總局、法制辦、婦兒工委辦公室、扶貧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公安部為牽頭單位。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公安部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刑事偵查局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各地區特別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要根據各自實際建立相應的反拐工作機制。

  (二)促進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和實施。

  推動政策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訂和修訂工作,簽署和實施相關國際公約。

  (三)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和地方各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有關部門年度預算,由同級政府予以保障。

  2.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公益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助,爭取國際援助,多渠道募集資金。

  四、行動措施和責任分工

  (一)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工作氛圍。

  1.工作目標。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反拐宣傳、培訓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教育力度,提高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對實施《行動計劃》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認識,創造良好的反拐社會環境和工作氛圍。

  2.行動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加強預防、打擊犯罪及被解救婦女兒童救助和康復工作提供法律依據。(法制辦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安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2)在全國範圍內,積極開展有關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和反拐的宣傳、教育及培訓活動,提高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婦女兒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公安部負責,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司法部、文化部、人口計生委、廣電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3)在公安機關內部,加強反拐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對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公安部負責)

  (4)在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易被拐賣人群中,開展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能力建設,尤其是提高婦女兒童的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公安部負責,教育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5)加強反拐工作經驗交流、信息共享,積極推廣集預防、打擊、救助和康復為一體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動反拐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提高快速反應能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

  (二)建立健全預防犯罪機制。

  1.工作目標。

  在社區、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易發場所和省際合作三個層面上,構建和完善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網絡,努力降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發生率。到2012年底,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得到綜合整治。

  2.行動措施。

  (1)建立和推廣以社區組織和廣大群眾的積極參與為基礎,以多部門、多機構分工明確並通力合作為重點的群防群治工作體系。(中央綜治辦負責)

  ——貫徹國家開發式扶貧政策,加大對農村貧困婦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實用技術教育和務工技能培訓,提高貧困婦女脫貧致富能力。(扶貧辦負責,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全國婦聯配合)

  ——鼓勵和支持婦女積極參與社區事務和管理,積極提高婦女社會地位、政治地位,增強其維權意識。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自身的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民政部負責,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配合)

  ——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促進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司法部負責,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防止其過早流入社會。同時,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反拐意識教育。(教育部負責,民政部、文化部配合)

  ——加強對易被拐賣人群的援助工作,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幫助家庭貧困婦女兒童解決生活困難,加強對其生活能力訓練。積極利用現有救助管理機構和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棄嬰救助及安置工作。(民政部負責,司法部、財政部、衛生部配合)

  (2)加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的預防犯罪工作,並做好監督檢查,將犯罪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公安部負責,中央綜治辦、婦兒工委辦公室配合)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活動。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活動的監管,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積極研究在勞務市場及其周邊地區發生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行之有效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勞動保障部負責,人事部、廣電總局、工商總局配合)

  ——在流動人口聚集的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碼頭、娛樂場所、旅店加強反拐宣傳工作,防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發生。(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負責,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積極做好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的改造、監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部、公安部負責)

  ——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跨部門、多機構共同參與綜合整治。基層政府、社區組織、居民小組將幫助易被拐賣人群和預防犯罪納入各自的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引入發展項目,既積極預防犯罪又提供個人發展機會。扶貧機構儘可能對目標人群實行項目傾斜。(中央綜治辦負責,公安部、民政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扶貧辦配合)

  (3)各地區之間尤其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間應相互支持,加強交流與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簽訂合作意向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反拐工作機構負責落實並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

  (三)打擊犯罪和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

  1.工作目標。

  完善工作機制,提高發現、偵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到2012年底,偵破案件數占報案數的比例比2007年明顯提高。

  2.行動措施。

  (1)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以公安機關為主,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密切配合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機制。

  ——加強領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反拐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公安部負責)

  ——制訂與兒童心理和生理相適應的案件調查程序,開展相關培訓。(公安部負責,教育部配合)

  ——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組織開展打擊犯罪專項行動。(公安部負責,中央綜治辦、民政部、勞動保障部、人口計生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堅決依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買方市場」。依法查處非法用工單位和使用童工的行為,取締非法勞務介紹、婚姻介紹等中介機構以及非法網絡中介。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婦女兒童從事性交易及其他強迫性勞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公安部、勞動保障部負責,全國總工會、工商總局、民政部配合)

  (2)加強信息網絡建設,提高各級反拐工作機構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公安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建立信息系統,完善打擊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機制。(公安部負責,民政部、全國婦聯配合)

  ——建立健全舉報制度。鼓勵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群眾向執法機關舉報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公安部負責)

  (四)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救助和康復工作。

  1.工作目標。

  不斷完善救助機制,提高被解救婦女兒童接受培訓、救助、身心治療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護被解救婦女兒童的隱私,積極幫助其回歸家庭和社會,避免遭受二次傷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婦女兒童獲得必要救助,迅速回歸社會、正常生活。

  2.行動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門合作、社會各界廣泛支持的救助機制。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增設必要的救助服務、中轉康復和培訓機構並保障其人員和經費需求,確保更多被解救婦女兒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民政部、財政部負責,公安部、教育部、衛生部配合)

  ——制訂有關工作程序和工作標準,總結經驗,推廣有效的工作方法。(民政部負責,公安部、教育部配合)

  ——鼓勵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民政部、共青團中央負責)

  ——有關高校、科研單位、福利機構和心理諮詢機構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培訓救助康復相關專業人才。(教育部負責,民政部、衛生部配合)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機構為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衛生部負責)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部負責,公安部配合)

  ——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培訓,增強其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和相關技能。(民政部負責,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2)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社會關懷,幫助其順利回歸及融入社會。

  ——積極、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監護人的被解救兒童。(民政部負責,全國婦聯配合)

  ——積極幫助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教育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積極幫助不能或不願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婦女和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獲得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並在異地就業。(民政部負責,勞動保障部配合)

  ——做好被解救婦女兒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其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幫助其解決實際生活問題。(民政部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3)為回歸社會的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切實幫助其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民政部負責,勞動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4)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專門檔案,跟蹤了解被解救婦女兒童的生活狀況,必要時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解決其遇到的困難。(公安部負責,民政部、全國婦聯配合)

  (5)加強對被拐賣婦女兒童身心健康領域的研究,尋求更為有效的康復治療方法。(衛生部負責,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6)加強地區、部門和機構間在救助被解救婦女兒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公安部負責,中央綜治辦配合)

  (五)加強國際合作。

  1.工作目標。

  加強國際合作,加大和提高打擊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加強對被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國犯罪。

  2.行動措施。

  (1)加強與聯合國及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有關國家特別是湄公河次區域各國及周邊國家,以及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合作,通過雙邊及多邊渠道加強反拐國際交流與合作。(公安部負責,婦兒工委辦公室、外交部、商務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2)加強國際警務合作。(公安部負責,外交部、司法部配合)

  (3)加強邊防管理和出入境證件檢查工作,打擊非法偷越國境活動。(公安部負責)

  (4)切實做好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預防工作。

  ——以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邊境地區群眾對相關法律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司法部負責,公安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對邊境地區公安司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增強其防範、處置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識和能力。(公安部負責)

  ——加強對邊境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與管理,規範境外就業中介經營活動,促進勞動力合法有序流動。(勞動保障部負責,公安部、交通部、鐵道部配合)

  (5)做好國際反拐合作項目的建設和引進工作,充分利用有關國際組織的資源和技術,借鑑其反拐經驗和方法。加強國際交流,了解國際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發展趨勢及應對措施。加強我國應對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公安部負責,外交部、商務部配合)

  五、實施、監督和評估

  (一)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行動計劃》的實施。各地區、各成員單位根據《行動計劃》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訂實施計劃。

  (二)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

  (三)本《行動計劃》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為期5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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